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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9-28 生效日期: 2003-09-28
发布部门: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大国税发[2003]249号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通知》(国税发(2003)9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大连市国税局的实际情况提出要求如下,望一并遵照执行。
  1、从事个体经营的2003年应届高校毕业生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除向其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办理税务登记所需的资料时,同时还应出具本人身份证和高校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承办人员审核无误后,原件退还给纳税人,复印件随同其他资料作为税务登记档案归档,登记《免收税务登记工本费台帐》(见附件),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2、对符合文件规定已经办理税务登记并已收取的工本费,税务部门应予以退还。

  3、对2003年应届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实行优惠政策,是党中央、国务院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的重要举措,请各单位做好相关工作,确保优惠政策的贯彻执行。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通知》
   2、免收税务登记工本费台帐(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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