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辽市政办发[2003]4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财政局、市经贸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民银行辽阳市中心支行《关于辽阳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九月二十八日 辽阳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关于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体系的一系列文件精神,保证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公正、公开、透明进行,为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创造良好的融资环境,现就我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以下简称担保贷款)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凡符合下列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可以申请担保贷款:
(一)年龄在60岁以下,具有我市城镇常住户口;
(二)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具备一定劳动技能,属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有合法的生产经营项目;
(四)诚实守信,申请担保贷款确属用于解决就业自筹资金不足,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二、申请担保贷款程序:
(一)向所在社区提出担保贷款申请,填写由经办银行提供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书》,同时提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本、营业执照副本、合伙经营协议书(含投资额度)、贷款项目计划书、反担保材料。
(二)所在社区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资料的初审,对申请人的身份、证件、贷款条件确认后,做出准予推荐或不予推荐的答复。对准予推荐的申请人报经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审核汇总并出具审核意见后,向所在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提出推荐意见。
(三)各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根据社区推荐意见,对申请人按有关规定进行严格审查,对符合条件者出具资料认定证明,然后将审查合格的有关资料分别报送同级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白塔区、文圣区、宏伟区和太子河区暂报送市劳动保障部门,由市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后分别报送市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待自行办理担保业务时,改为报送同级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
(四)担保机构与经办银行根据劳动保障部门报送的资料,共同对申请人的贷款项目、资产及经营状况、反担保措施的落实情况等进行实地考察及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在7个工作日内报上级部门审批。
三、申请担保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必要的抵押物或其他反担保措施。抵押物按中介组织评估价值的一定比例在担保机构办理抵押担保手续,其中住房按评估价值的70%、设备按50%抵押。
借款人如没有符合要求的抵押物,可以寻求自然人进行反担保。提供反担保的自然人年龄应在55岁以下,有稳定职业和收入来源,具备相应的担保能力;反担保人及其所在单位分别出具担保和同意扣款承诺书。
反担保人全家月总收入减去生活费总支出(按每人每月300元)的剩余额为担保能力。
四、担保机构为借款人提供担保的,应当与借款人签订担保抵押合同,并与协议银行签订保证合同后,贷款银行即可与借款人办理贷款手续。
五、担保贷款金额一般掌握在2万元左右。对下岗失业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项目,适当增加担保贷款额度。具体额度由市和所在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经办银行根据借款人实际情况商担保机构确定。
六、担保贷款一般不超过2年,借款人有正当理由提出展期,经担保部门审定认为合理的,可继续提供担保,但展期不得超过1年。
七、担保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础利率执行,不得向上浮动。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由中央财政全额贴息(展期除外),按季拨付。微利项目是指:下岗失业人员在社区、街道、工矿区等从事商业、餐饮和修理修配、图书借阅、旅店服务、餐饮服务、洗染缝补、复印打字、理发、小饭桌、小卖部、搬家、钟点服务、家庭清洁卫生服务,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病人看护、幼儿和学生接送服务。
八、建立各级下岗失业人员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所需资金主要由同级财政“再就业资金”中安排。担保基金专户存储于同级财政部门指定的国有或城市商业银行,封闭运行、单独核算,由担保机构负责管理。
市级担保基金按各县(市)区实际到位担保基金额度50%以内提供再担保。
九、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暂受托承办白塔区、文圣区、宏伟区和太子河区所辖区域内下岗失业人员贷款担保业务,以上四区安排的担保基金转入市担保机构专户,待条件成熟时,由各区自行办理担保业务。辽阳县、灯塔市、弓长岭区自行委托或组建担保机构,自行办理担保业务。
十、各县(市)区担保机构要本着公平、透明的原则,经财政部门批准,选择资信度高、服务质量好的国有或城市商业银行作为协作银行。协作银行确定后,担保机构应与银行签订协作合同,明确贷款及担保责任形式、担保基金的放大倍数、责任风险分担比例、信息反馈、资信评估及贷款回收代偿等内容,并在协作银行开立担保基金专户,按照协作合同确定的担保基金放大倍数及协作银行小额担保贷款余额存入相应数额的担保基金。
十一、在担保贷款业务中,免收公证费、登记费;担保费为年实际贷款额的1%,由同级财政部门按季拨付担保机构。
担保贷款责任余额不得超过贷款担保基金银行存款余额的5倍。贷款担保基金对单个经办银行小额贷款担保代偿率达20%时,应暂停对该行的担保业务。
十二、担保机构要接受同级和上级财政、审计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和审计,确保全市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的规范运作。
十三、担保部门及各银行要积极认真做好工作,热情为下岗职工服务,做到廉洁办事,为客户着想。担保贷款发生后要进行跟踪管理,及时了解借款人经营状况。对已停止经营且无继续经营能力的借款人,银行部门可提前追回贷款。
十四、实行担保贷款部门责任制度。在具体操作中,由于相关部门出具的推荐和认定资料不实的;贷款银行对到期贷款不及时催收或应收未收的;担保部门未按担保贷款办法操作的,应区别不同情况追究部门工作责任。
辽阳市财政局
辽阳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辽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人民银行辽阳市中心支行
2003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