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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标题: 赋权条文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357章第7条)
[1990年3月2日]
(本为1990年第63号法律公告)
第1条 引称 版本日期: 30/06/1997
本命令可引称为《1990年供电网络(法定地役权)(更正获准计划)令》。
第2条 释义 版本日期: 30/06/1997
在本命令中─
"电力公司"(power company) 指中华电力有限公司;
"获准计划"(approved scheme) 指附表所指明的计划。
第3条 更正获准计划 版本日期: 30/06/1997
除本条例第7(3)条另有规定外,获准计划所具有的效力,是该计划根据电力公司与规划环境地政司订立并且在1990年1月17日存放于田土注册处的协议更正后所具有的效力。
附表: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2条]
获准计划
400kV输电线,大埔至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及元朗至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1988年12月15日。获地政工务司批准,并且在1989年1月4日存放于田土注册处。
第357E章:1991年供电网络(法定地役权)(更正获准计划)令
条文标题: 赋权条文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357章第7条)
[1991年9月6日]
(本为1991年第354号法律公告)
第1条 引称 版本日期: 30/06/1997
本命令可引称为《1991年供电网络(法定地役权)(更正获准计划)令》。
第2条 释义 版本日期: 30/06/1997
在本命令中─
"电力公司"(power company) 指中华电力有限公司;
"获准计划"(approved scheme) 指附表所指明的计划。
第3条 更正获准计划 版本日期: 30/06/1997
除本条例第7(3)条另有规定外,获准计划所具有的效力,是该计划根据电力公司与规划环境地政司订立并且在1991年7月3日存放于田土注册处的协议更正后所具有的效力。
附表: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2条]
获准计划
400kV输电线,元朗支站至荔枝角支站;1989年7月6日。获地政工务司批准,并且在1989年7月12日存放于田土注册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