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保监发[2000]213号
各保险公司:
为促进公平竞争,保持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规范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业务经营区域范围问题通知如下:
一、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分公司及地(市)级分支公司的业务经营区域范围统一由原规定的市区范围内扩大到所在城市所辖区、县。
二、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中经营区域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应当向保监会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
三、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并主动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汇报沟通,以取得支持。
四、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要加强服务工作,切实保障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