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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控制压缩村级管理费支出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0-22 生效日期: 2003-10-22
发布部门: 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辽市政办发[2003]5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适应农村税费改革需要,切实压缩控制村级管理费支出,根据财政部和农业部颁布的《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和省、市有关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费支出与使用应遵循勤俭节约、量入为出、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原则,严格控制、压缩一切非生产性开支。
  二、下列资金可用于村级管理费支出:
  1.农业税附加和农业特产税附加;
  2.农村税费改革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3.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包收入和村办企业上交的收入;
  4.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收入;
  5.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其他资金。
  三、村级管理费支出的范围是:村干部报酬,办公费,差旅费,报刊费,管理用固定资产折旧费和维修费以及无形资产摊销等。
  四、各村必须在年初编制的本年度财务预算中明确列出管理费收支数额,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乡(镇)经营管理部门审批,年末认真做好决算,不得超支。
  五、严格控制村干部职数。定补干部每个行政村按3至5人配备,组干部一般由村干部兼任,实行交叉任职。
  六、村干部报酬不得超过村当年人均纯收入的2倍。有村办企业的村,可在盈利中拿出部分资金,对村干部报酬给予适当补助,但不能超过原定数额的50%。具体标准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
  七、禁止村招待下乡干部,取消村组招待费。
  八、除为村集体招商引资确需考察、学习外,严禁村干部利用公款旅游;对考察、学习以外线路所发生的车(机)票等费用一律不许报销。
  九、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下列事项要报乡(镇)业务主管部门审查,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并取得半数以上成员或2/3以上代表通过后执行。
  1.计划外较大的财务开支项目;
  2.主要生产项目的承包办法及承包指标;
  3.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人员报酬的数额;
  4.其它重大财务事项。
  对违反上述规定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在查清责任的基础上,酌情由责任人赔偿,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十、严格控制办公经费支出。要本着节俭原则,由专人管理村电话,严格控制电话费支出;报刊杂志订阅实行限额制,大村不超过1500元,小村不超过1000元;办公用品要实行乡(镇)统一采购。
  十一、村级管理费的收支需由经手人、村经管员、村财务负责人签字,经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通过后,报乡(镇)“双代管”办公室入帐。凡不符合上述审批程序的票据不得入帐,否则追究财会人员的责任。
  十二、村要将管理费支出情况按月或按季度向村民公开,做到真实、具体,即将每笔管理费使用时间和资金用途向村民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十三、各乡(镇)农经管理部门要对村级管理费的收入、支出使用情况和村干部离任进行经济审计。县(市)区农经管理部门每年对乡(镇)进行一次全面审计。市农经管理部门负责抽查审计,并对县(市)区、乡(镇)两级审计有异议的进行复审及全市性检查和互检工作。
二OO三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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