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盘政办发[2003]10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开展气瓶普查整治工作的通知》(国质检锅函[2003]287号)要求,为加强监督管理,查清在用气瓶数量和安全状况,有效遏制气瓶事故的发生,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气瓶普查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普查整治的目标、要点和进度要求
(一)普查整治目标
通过普查整治,摸清在用气瓶数量和安全状况,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现象进行整改。在此基础上实施气瓶产权制度改革,实现气瓶充装单位向用户提供包装气瓶并对气瓶安全负责,实行气瓶固定充装制度。气瓶充装单位按要求拥有与气体生产或储存能力相适应的足够数量自有产权气瓶。对目前用户拥有产权的气瓶可根据自愿的原则,通过协商以适当方式将产权转移至气瓶充装单位,不得强行要求气瓶用户将气瓶无偿交给气瓶充装单位。
建立以气瓶充装单位为安全责任主体的气瓶安全监管新模式,即充装单位拥有气瓶产权并向用户提供包装气瓶,气瓶用户租赁使用气瓶。充装单位对气瓶安全、使用及维护全面负责。
(二)普查整治要点
1、以充装和检验单位为依托,查清在用气瓶数量,完成在用气瓶的产权转移、数量普查和注册登记;
2、对在用气瓶进行检验整治,做好到期气瓶的定期检验工作,将超过使用寿命或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气瓶进行破坏性处理,消除事故隐患;
3、建立气瓶安全监察管理系统,实现气瓶网上数据传输。
(三)普查整治进度要求
自2003年11月始,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开展气瓶普查整治工作,到2004年6月1日前,气瓶注册登记率达到100%。
二、普查整治的范围和重点
气瓶普查整治的范围包括盛装永久气体的无缝气瓶和盛装液化气体的焊接气瓶,含液化石油气钢瓶和溶解乙炔气瓶,不含车用气瓶、灭火用气瓶等非包装气瓶以及工业用非重复充装气瓶、呼吸用气瓶等特殊气瓶。普查整治的重点是液化石油气钢瓶、溶解乙炔气瓶、氢气瓶和氧气瓶。
三、普查整治工作的步骤和方法
(一)宣传动员。广泛深入地宣传国家有关气瓶安全管理的法规、规章和标准,以及气瓶普查整治的意义,使广大气瓶用户切实认识到气瓶产权改革重要性。
(二)普查摸底。充装单位查清本单位已完成产权改革的气瓶数量,核查《产品合格证》或气瓶制造(钢印)标志,核查在用气瓶定期检验报告或标志,明确其安全状况。
(三)检验治理。充装单位负责将超期未检的自有气瓶送至气瓶检验单位进行定期检验;检验合格后,打钢印标识;对经检验报废的气瓶集中进行破坏性处理。
(四)建档登记。气瓶充装单位对完成产权改革的合格气瓶进行建档登记。
四、加强组织领导
市质监局做为牵头单位,负责气瓶产权转移监督实施、气瓶普查注册登记、超期气瓶检验治理,对充装单位验收检查,核发《气瓶充装许可证》。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有关安全监督工作,消防部门负责气瓶充装消防安全工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燃气企业资质证书》的核发和管理,工商部门负责气瓶充装单位营业执照的核发和管理。
各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查处违规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超期使用气瓶的行为,整治非法倒气网点。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充装单位,取消其资格,吊销营业执照。
五、具体要求
(一)气瓶充装单位向用户提供气体包装气瓶并进行使用安全常识宣传教育,对气瓶的使用安全负责。气瓶充装单位只能充装本单位建档登记的气瓶,并严格按照《气瓶安全监察规定》进行充装。发现无证单位充装气瓶、持证充装单位充装非自有产权和本单位无档案气瓶,要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 七十二 条、《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第 四十八条等有关规章进行处罚,造成事故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二)气瓶检验单位要积极配合此次气瓶普查整治工作,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对气瓶进行定期检验,确保检验质量(含清晰钢印、合格检验标志),特别要对气瓶的制造和检验钢印进行重点检查,对超过标准规定使用年限等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气瓶做破坏性报废处理,严禁将报废气瓶翻新或转卖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三)质监部门应加强对气瓶充装单位的年度监督检查。具体内容包括:自有产权气瓶的数量、标识和建档情况,自有产权的气瓶充装和定期检验情况,充装单位负责人、充装检查员及充装人员持证情况。严格查处无证充装行为,对不合格的充装单位,责令其进行整顿。对整顿不合格的充装单位,取消其充装资格。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