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大地税函[2004]1号
各基层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55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符合文件第一条规定的货物运输单位和个人,均应持相关证件到主管地方税务局(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和高新技术园区到市地方税务局登记分局)办理地方税务登记手续,然后再按有关规定办理自开票纳税人或代开票纳税人认定手续。
二、对除自开票纳税人以外的货物运输单位和个人,在代开发票时,暂按开具的货物运输发票注明的运费和其他价外收费的3.3%预征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并采取按月结算方式。
三、各基层局的代开票专用章由市局票证所统一刻制。中介机构开票人专用章由中介机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要求自行刻制,印模报主管地税机关备案并同时将原印章缴回。
四、各基层局要加强货物运输业发票汇总软件数据的采集、汇总导出等工作。信息部门要同国家税务总局、市国家税务局加强联系,取得技术支持,以满足税收工作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