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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列名钢铁企业销售“加工出口专用”钢材适用退税率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3-23 生效日期: 2004-03-23
发布部门: 大连市财政局
发布文号: 大财法[2004]84号
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国税局,市国税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列名钢铁企业销售“加工出口专用”钢材适用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4]1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列名钢铁企业销售“加工出口专用”钢材适用退税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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