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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6A章:海上倾倒物料(费用)规例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6-30 生效日期: 1997-06-30
发布部门: 香港特别行政区
发布文号:

赋权条文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466章第32条)

〔1997年1月10日〕

(本为1996年第502号法律公告)

第1条 (已失时效而略去) 版本日期 30/06/1997

(已失时效而略去)

(1996年制定)

第2条 费用 版本日期 30/06/1997

(1)现为本条例第10(8)条的施行,订明附表第1项列出的费用。

(2)现为本条例第6(1)(c)条的施行,订明附表第2项列出的费用。

(1996年制定)

第3条 (已失时效而略去) 版本日期 30/06/1997

(已失时效而略去)

(1996年制定)

附表 版本日期 22/12/2000

[第2条]

项 详情 费用$

1.关于本条例第8(1)条所描述就以下项目进行的作业的本条例第10(1)条所提述的许可证─

(a)废弃泥石7010

(b)废弃泥石以外的其他物质或物品14120

2.根据本条例第6(1)(c)条给予登记册内记项的副本60

(1996年制定。1997年第584号法律公告;2000年第312号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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