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银发(2001)302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适应我国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发展的需要,中国人民银行重新制定了《人民币贷款累放累收统计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自报送2001年11月数据时开始执行。
执行《制度》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反映。
特此通知。
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适应我国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发展的需要,中国人民银行重新制定了《人民币贷款累放累收统计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自报送2001年11月数据时开始执行。
执行《制度》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反映。
特此通知。
二○○一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