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大建质发[2004]74号
各有关单位:
2003年下半年以来,在建筑钢材涨价的气候下,受利益驱动,一些企业违法生产加工“地条钢”(即以废钢铁为原料,经过感应炉等熔化,不能有效地进行成份和质量控制生产的钢以及其为原料轧制的钢材)现象有所抬头,针对“大连地区‘地条钢’死灰复燃”专报信息,曾培炎副总理做了“违法生产劣质地条钢,对建筑工程质量贻害无穷,应予明令禁止,彻底清理”的专门批示,市有关部门于4月29日至5月9日开展了专项整治工作。为了加强整治力度,禁止“地条钢”在建筑工程中使用,现通知如下: 一、禁止使用大连地区已被列入“地条钢生产企业名录”(见附表)和外地“地条钢”生产企业生产的“地条钢”;
二、进入施工现场的钢材必须有产品合格证明,合格证中应具备以下内容:
1、产品名称、型号与规格、牌号;
2、生产日期、生产厂名、厂址、厂印及生产许可证编号;
3、具有检验人员与检验单位证章和机械、化学性能规定的技术数据;
4、采用的标准名称或代号。
螺纹钢筋表面必须有标志和附带的标牌。
三、严格执行《关于加强建筑工地钢筋质量管理的通知》(大建质发[2004]38号)。进入施工现场的钢筋,经监理人员和施工企业质量负责人共同检查外观质量合格、证件符合要求、标识准确后,施工单位取样人员在监理单位见证取样员见证下,按标准要求截取钢筋试件,共同送至检测机构进行复验,合格后准予进入施工现场,否则,按有关规定做出不合格标识,予以退货。
四、施工过程中发现钢材有加工劈裂、脆断、焊接性能不良和机械性能显著不正常的,必须立即停止施工,由监理人员通知质量监督机构,由质量监督机构监督检测机构按规定进行现场取样试验,如试验结果不合格,已用于工程中的所有部位全部拆除,未用于工程中的剩余钢筋做出标识并清除出场。
五、对采取欺瞒手段采购、使用“地条钢”的施工企业责令停工整改,将“地条钢”清除出场(已使用的部位全部拆除),记不良行为一次,停止投标半年;“地条钢”进入施工现场和钢筋加工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不向质量监督机构报告的监理企业,降低资质等级一级,吊销直接责任人资格证书,记不良行为一次,停止投标半年;为“地条钢”出具假报告的检测机构,吊销资质证书,吊销直接责任人资格证书。
六、组成专门的领导小组
组长:孙吉春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主任
副组长:王忠国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副主任
成员由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建筑企业管理部门、招投标管理部门及各区、市、县城建局局长共同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大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办公室主任:张泽远大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站长
从5月11日至5月30日对在建工程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建立长效机制,设专人不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严防死守,杜绝“地条钢”在大连地区使用。
附:大连地区地条钢生产企业名录(略)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四年五月十日
大连地区地条钢生产企业名录
序号厂名厂址法人代表或负责人
1大连华良企业集团金州区石河镇钓鱼台村王政良
2大连辽南钢铁发展有限公司金州区石河镇北海村王国胜
3大连华商轧钢厂甘井子区南关岭西洼村谷翠枝
4大连熔模铸造厂甘井子区辛寨子镇砬子山村张先振
5大连万行铸造厂甘井子区营城子镇沙岗子村马钦武
6大连金益锻压厂金州区石河镇秦世才
7金州区双大轧钢厂金州区大魏家村周淑凤
8金州区大东轧钢厂金州区三十里堡东山后村杨同君
9金州区电子石化配件厂金州区三十里堡东山后村洪文宪
10金州区源华金属材料改制厂金州区石河镇贾振元
11金州区金龙金属材料改制厂金州区登沙河镇阿尔滨村吕孝义
12瓦房店市芳山外贸金属改制厂瓦房店市复州城镇东瓦村杨芳山
13瓦房店东瓦钢厂瓦房店市复州城镇东瓦村陈延刚
14沈阳塔山防撬门厂瓦房店分厂瓦房店市老虎屯镇吕屯村宋福胜
15瓦房店市宏发锻造厂瓦房店市谢屯镇大屯村秋国岐
16瓦房店市鑫旺铸钢件厂瓦房店市红砖厂院内张汇波
17庄河市华鑫金属制品厂庄河市明阳镇尖山村季红
18普兰店市通用机械加工厂普兰店市花儿山乡张恒义
19普兰店市胜利铸钢厂普兰店市南山办事处五里台村张成和
20黑窝点瓦房店市复州城镇陈世海
21黑窝点瓦房店市复州城镇杨芳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