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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填报科研机构转制方式申报表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3-31 生效日期: 1999-03-31
发布部门: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科技部
发布文号: 国科发政字(1999)129号

国家内贸局、国家煤炭局、国家机械局、国家冶金局、国家石化局、国家轻工局、国家纺织局、国家建材局、国家烟草局、国家有色局及所属科研机构:
  根据国办发(1999)18号文件的精神,按照科研机构自主选择转制方式的原则,为保证按期完成转制任务,242个科研机构应抓紧时间确定各自的转制方式。现将《科研机构转制方式申报表》(见附件)及有关要求,通过国家局发至所属科研机构。望各有关科研机构按要求认真填报。
  一、填表要求:
  1.填报转为科技型企业的,必须注明属地化管理还是由中央直属。凡填写转为中央直属大型科技企业的,必须符合以下申报条件:
  (1)是同行业科研机构中的主要骨干,综合评价在同类科研机构中名列前茅,在行业科技进步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2)应承担较多的行业共性、基础性、战略性前沿技术研究开发任务,具有较大的资产规模,较好的运行绩效,原则上无亏损。
  (3)不再组建新的科研机构,按照合理、自愿的原则,在现有机构的基础上,优化组合的大型科技企业,应专业相关性强、优势互补明显,形成较强的综合研究开发能力。
  上述3条仅为申报参考条件。科技部、国家经贸委和人事部将在科研机构申报的基础上,参考国家局的推荐意见,经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
  凡申报中央直属大型科技企业的科研机构,必须同时填报转制第二方案。
  2.凡境报进入企业(集团)的,可注明进入企业(集团)的名称、地址、上级主管以及对方是否同意接收。
  3.凡填报转为中介机构的,须注明是否保留事业单位性质;是否实行属地化管理;拟横向联合的应注明具体联合意向;拟进入行业协会的要注明协会名称。
  4.凡在职职工在20人以下的科研机构,原则上不再以独立的方式存在,应选择填报进入企业、并入其他科研机构、社团组织或非科研类事业单位,并注明拟进入或并入单位的名称。

  二、报送要求
  《申报表》必须经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一式三份,务必于4月10日前,以快递方式主报科技部政策体改司和国家经贸委技术进步与装备司,抄报主管国家局。

  三、通讯地址及电话
  科学技术部政策体改司:
  地址:北京市复兴路乙15号  邮编:100862
  电话:010-68512584,68515544-1715,
     68512645(传真)
  国家经贸委技术进步与装备司:
  地址:北京市宣武门西大街26号  邮编:100053
  电话:010-63193194,63193192(传真)

附件:        科研机构转制方式申报表
┌────────┬─────────────────────────┐
│主管国家局   │                         │
├────────┼─────────┬─────────┬─────┤
│ 机构名称   │         │ 负责人     │     │
├────────┼─────────┼─────────┼─────┤
│ 成立时间   │         │ 邮 编     │     │
├────────┼─────────┼─────────┼─────┤
│ 联系电话   │         │ 传 真     │     │
├────────┼─────────┴─────────┴─────┤
│ 通讯地址   │                         │
├────────┼─────────────────────────┤
│  转制    │                         │
│  第一    │                         │
│  方案    │                         │
├────────┼─────────────────────────┤
│  转制    │                         │
│  第二    │                         │
│  方案    │                         │
└────────┴─────────────────────────┘
  注:此表必须用A4纸以统一格式打印上报。
  法人代表签字:                   填报单位公章
                         一九九九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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