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府法行字第0920263441号
中华民国九十二年十月一日台中县政府府法行字第0920263441号令订定发布全文13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第1条 本办法依财政收支划分法第三十一条及地方制度法第六十九条第三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 本办法之用词定义如下:
一、决算数:指经由乡(镇、市)民代表会审议通过之决算数。
二、基本财政收入:指最近三年度乡(镇、市)税课收入决算数,包括中央统筹分配税款实拨数之决算平均数。
三、基本财政支出:指下列各项费用最近三年度决算平均数:
(一)正式编制人员人事费,包括本俸、加给、生活津贴、福利互助金、退休抚恤金及保险费。
(二)基本办公费,按正式人员编制员额数乘以行政院核定之共同性费用标准表中之统筹业务费标准核列。
(三)乡(镇、市)民代表会代表研究费、主席、副主席特别费及村里长事务补助费,依地方民意代表费用支给及村里长事务补助费补助条 例规定之民意代表定额支给费用标准核列。
(四)路灯、交通号志所需电费。
第3条 台中县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谋全县之经济平衡发展,得视各乡(镇、市)公所(以下简称各公所)财政收支状况,就下列事项酌予补助:
一、计画效益涵盖面广,且具整体性之计画项目。
二、跨越乡(镇、市)之建设计画。
三、具有示范性作用之重大建设计画。
四、因应中央及本县重大政策或建设,需由各公所配合办理之事项。
第4条 本府为办理财政收支划分法第三十五条之一第二项、第三十七条第四项及地方制度法第七十一条第二项所规定之事项,得就各公所施政计画之执行效能、年度预算编制或执行情形及相关开源节流绩效等进行考核,并得依考核结果增加或减少当年度或以后年度依前条第一款之补助款;考核规定,由本府主计室会同有关单位拟订,报行政院主计处备查。
前项各公所年度预算编制或执行情形,包括下列事项:
一、各公所对于乡(镇、市)民代表所提之地方建设建议事项,应规定其范围与透明公开之审议程序及客观之审议标准,并应以公开招标案件为限,不得以定额分配方式处理;实际执行时,应确实依预算法及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办理,并依规定期限将其办理情形函报本府。
二、各公所对于民间团体之补(捐)助,应于预算书上明列项目、对象及金额,不得以定额分配或垫付方式处理,如有涉及财物或劳务之采购,并应依预算法及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办理。
第5条 本府为了解各公所之财政状况及补助经费支用情形,得请各公所提供相关预、决算资料,各公所不得拒绝;其不予提供时,除列入考核外,并由本府径行决定。
第6条 本府对各公所之计画型补助,依各乡(镇、市)财力分为三级,其基本财政收入足以支付基本财政支出者,列为第一级;基本财政收入占基本财政支出百分之七十以上者为第二级;基本财政收入占基本财政支出未达百分之七十者为第三级。
前项分级由本府财政局会同主计室算定后通知各业务主管机关(单位)办理。
第7条 本府对各公所之计画型补助事项,依所需经费减除中央补助部分后,应在年度预算额度内,依下列规定处理:
一、依前条第一项规定算定之各公所财力级次,其最高补助比率,第一级为百分之二十、第二级为百分之三十、第三级为百分之四十之事项如下:
(一)农水路更新或维护工程。
(二)都市计画内之道路排水工程。
(三)都市计画外之道路排水工程(含农路改善、生活圈道路系统)。
(四)水利设施工程。
(五)乡(镇、市)道路工程。
(六)兴建垃圾掩埋场工程计画。
(七)公园绿地、市场、停车场及自来水之公用事业。
(八)都市计画桩位测订工程。
(九)配合中央政府核定之计画性工程。
(一○)其它经本府核定之项目性计画。
二、各公所办理下列项目得视计画内容与实际需要酌予补助:
(一)基层建设计画、村里民大会议决小型工程及原住民建设发展辅导计画。
(二)农、林、渔、牧业重要计画。
(三)均衡或提升教育、文化及生活水准之项目性计画。
(四)加强地方废弃物清除、处理之项目性计画。
(五)推行社区发展及兴办社会福利机构计画。
前项所定本府对各公所之计画型补助款,除生活圈道路系统外,均不含土地取得费用。
补助比率上限,除项目报经县长核准者外,应受第一项规定之限制。
第8条 本府对各公所所提请求补助事项,各业务主管机关(单位)依计画性质,应有明确及客观之审核标准,并使各受补助公所有参与之机会。
第9条 依第三条各款核定之补助款,应编列于各机关单位预算项下;各业务主管机关(单位)应于补助款确定后,即先估列分配金额,并通知各公所列入其年度预算。
各公所编列补助收入时,应于预算书上注明核定文号。未经核定者,不得编列。
前项补助款,应相对编足分担款,并不得将补助款移作他用;违反者,本府得收回补助款。
第10条 本府对各公所补助款之拨付及执行除应依县市各机关单位预算执行要点有关规定办理外,并应依下列规定处理:
一、经列入各机关单位预算项下之补助款,各业务主管机关(单位)应依计画实际经费需求及执行进度、工程发包决算或估验金额核实拨款,并于拨款时通知各公所。
二、由各业务主管机关(单位)补助之各项计画经费,应确实依核定计画执行,执行结果如有剩余,应照数或按补助比率缴回县库。
第11条 各公所办理本府补助之各项计画,应于计画结束后至迟于年度结束前,就其计画执行、成果及经费支用情形函报原补助各业务主管机关(单位)核转本府。
各公所接受本府补助款者,其补助计画及预算执行管考规定,由本府订定;并由本府计画室、财政局、主计室及相关业务主管机关(单位)会同督导考核,作为未来补助款核定之参考。
第12条 本府附属单位预算特种基金及具特定财源之收支并列经费,各依其所定用途编列及执行,不适用本办法之规定。
第13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