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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全面清理境外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紧急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0-08 生效日期: 2001-10-08
发布部门: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发布文号: 广发社字(2001)1182号

为进一步加强境外卫星电视管理工作,确保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现将有关规定重申并补充通知如下:
  一、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的各项规定,任何单位、个人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电视节目必须持有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发放的《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居民个人不得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严禁住宅小区有线电视系统转播、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信号,禁止未经许可的单位经营境外卫星电视专用设备的销售及安装业务。

  二、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要主动联合公安、国家安全等部门,立即抽调力量对本辖区内所有已安装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进行一次集中专项治理,全面拆除居民个人未经批准设立的“小耳朵”,彻底清除住宅小区有线电视系统违规转播、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信号的现象。

  三、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要与工商、信息产业等部门密切配合,对违规经营境外卫星电视专用接收设施的现象进行全面治理,对违规生产、销售、安装境外卫星电视专用接收设施的企业要吊销营业执照。对情节严重的,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在这次专项治理活动中,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要加强领导,提高认识,指定专人,成立班子,签订责任书,实行责任制,在一个月内务必见效,在半年内全面落实129号令的各项规定,不留死角。

  五、请于11月底前将清理工作情况报总局。总局将在年底前对各地的清理工作组织检查验收,检查验收情况报党中央、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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