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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工委关于国防军工中央预算资金拨付管理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0-15 生效日期: 2001-10-15
发布部门: 国防科工委
发布文号: 科工财[2001]679号

各军工集团公司,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
  为了适应实行部门预算和国库支付方式的改革发展需要,进一步规范国防军工中央预算资金拨付程序,加强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根据《财政部关于国防军工中央预算资金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防[2001]121号)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需向国防科工委报送用款计划的资金范围
  属于国防科工委有预算分配权的资金,各军工集团公司、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等(以下简称“各有关单位”)需向国防科工委抄报用款计划。具有包括国防科工委有预算分配权的国防军工科研费、基建技改资金和其他专项资金。其中,国防军工科研费包括民用航天科研费、民品配套及整机研制费、技术基础研究费、国防军工基础科研费、民用飞机科研费、核能开发费、军转民科技开发费、高技术船舶科研费等专项资金;基建技改投资包括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含国债专项投资)和军品生产能力调整费等;其他专项资金指核设施退役及放射性废物治理费、军品流动资金等。

  二、报送依据
  各有关单位在收到财政部的预算批复和国防科工委下达的计划后,按规定向财政部报送季度分月用款计划的同时,对国防科工委下达计划的部分抄报国防科工委。

  三、报送内容
  各有关单位报送的季度分月用款计划表应按具体项目用款进度分别编制。编制时应针对项目的不同资金性质,区别对待。对于一般建设项目和能够确定任务节点的科研项目等,应根据项目的形象进度、任务节点等编制;对于一般的科研项目如技术基础研究费、国防军工基础科研费等应分月均衡申请项目资金;对于国家重点项目需要特殊办理的,则可提出特殊用款计划。
  各有关单位在报送的季度分月用款计划表的同时,要附必要的文字说明,内容应包括项目配套资金构成、配套资金到位情况、项目实施进度以及其他有必要说明的问题等。

  四、报送时间
  用款计划的报送时间按照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预算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1]18号)的要求执行。

  五、用款计划的审查
  国防科工委根据财政预算和所下达计划确定的工作内容、节点等,审查各有关单位报送的用款计划,经综合平衡后,向财政部提出拨款建议。财政部核批后直接将预算资金拨付给各有关单位。
  遇特殊紧急情况,国防科工委将直接向财政部提出用款计划,财政部核批后直接将预算资金拨付给各有关单位。

  六、资金的管理
  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使用和管理各项预算资金,并保证项目资金的及时到位。
国防科工委
  二00一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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