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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对出租汽车行业收费重点检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7-05 生效日期: 2006-07-05
发布部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文号:

今年上半年,国家出台了石油综合配套调价政策,适当提高了成品油价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采取适当提高出租车运价水平、加收燃油附加、减免行政性收费及给予临时性补贴等多种方式疏导油价提高的影响,保持了出租车行业的平稳运行和社会稳定。为确保石油综合配套调价政策的顺利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在全国开展对出租汽车行业收费重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组织方式和时限
  此次对出租汽车行业收费重点检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分级部署,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以省市联合检查的方式进行。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在国家规定的重点检查范围内,集中检查力量,对出租汽车企业和司机反映强烈的收费问题进行重点检查。在检查的过程中,对通过12358举报电话和其他形式举报的案件,要在第一时间组织检查,做到一查到底,件件有回音。
  重点检查2005年以来所发生的面向出租汽车企业和出租车司机的各种收费行为,重大问题可追溯到2005年以前。

  二、检查的重点内容
  (一)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外,地方政府和其他部门自行出台涉及出租汽车行业收费项目和标准的行为;
  (二)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依法对出租汽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并收取检验费以外,对出租汽车进行尾气、噪声等各种强制性检测并收取费用的行为;
  (三)有关部门继续向出租汽车企业或司机收取运输管理费、客运管理费、公路客运附加费、治安费、特殊行业审验费、机动车辆排污费、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等业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的行为;
  (四)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涉及出租汽车收费的通知》(财综[2006]14号)要求取消的以下收费项目是否已经停止收费:道路运输年检费、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工本费、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费、城市出租汽车车辆营运证工本费、城市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工本费、出租汽车驾驶员职业培训费、春运年检费、铁路无人看守道口安全监护费、治安联防费、治安登记证费、交通违章公告费、登报费、拖车费、安全教育培训费、学习资料费;
  (五)有关部门或协会等利用行政权力或垄断地位,向出租汽车司机强行摊派或收取资格培训费、资料费、报刊杂志费等费用的行为;
  (六)出租汽车企业利用出租汽车经营权,以车辆挂靠,一次性“买断”,收取“风险抵押金”、“财产抵押金”、“运营收入保证金”等方式,向出租汽车司机转嫁投资和经营风险的行为。

  三、检查的范围和时间
  重点检查时间从7月25日开始,8月20日前结束。此次检查主要在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进行。各省(区、市)也可根据当地情况选择部分地(市)级城市实施检查。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把开展对出租汽车收费重点检查提高到稳定社会大局的高度来认识,认真组织部署,合理调配检查力量,加大处罚力度,务求取得实效。
  (二)加强宣传。要通过各种媒体大力宣传对出租汽车收费重点检查工作,通过宣传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收费政策、曝光典型案件,营造出一个检查、治理乱收费,减轻出租车经营者负担的良好氛围。
  (三)重点抽查。检查期间,国家发展改革委将组织督导组,选择部分城市进行督导和抽查,以推动检查工作的深入开展。各地要将重点检查和调查相结合,在检查的同时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重点对城市出租汽车管理体制、收费情况、存在的问题等进行调研,写出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的调研报告。
  (四)密切配合。各地要加强与财政、建设、交通、工商、城管、公安、监察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上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下级价格主管部门的工作指导,对重点检查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认真分析研究,提出解决的办法和措施。
  (五)及时总结。检查结束后,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对检查和处理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在8月底前将重点检查总结、统计报表和调研报告报送我委(价格监督检查司)。

二〇〇六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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