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赋权条文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358章第4条)
[1989年7月28日]
(本为1989年第249号法律公告)
第1条 引称 版本日期 30/06/1997
本命令可引称为《水污染管制(牛尾海水质管制区)令》。
第2条 牛尾海水质管制区的宣布 版本日期 30/06/1997
现宣布附表内较详细地描述的香港境内部分为水质管制区,称为牛尾海水质管制区。
第3条 监督的指定 版本日期 30/06/1997
环境保护署署长获指定为牛尾海水质管制区的监督,而作为监督,须在符合《水污染管制条例》(第358章)第4(3)条的规定下,就该区行使与执行《水污染管制条例》(第358章)赋予监督的职能、权力及职责。
附表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2条]
在地政工务司于1989年7月6日签署、存放于香港土地注册处并注明PSWCZ的比例为1:25000的地图上,以灰边为界的范围(包括灰色阴影范围)。
(1993年第8号第3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