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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政府关于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决定》加快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2-22 生效日期: 2000-02-22
发布部门: 安徽省人民政府、中共安徽省委
发布文号: 皖发[2000]5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发(1999)16号文件),加快我省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根据省委六届九次全会精神,现提出以下若干实施意见。


一、我省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指导思想与主要目标
  1、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国有企业改革不断深入,国有经济的总体实力和主导作用进一步增强,但多年积累下来的影响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的深层次矛盾与问题也集中暴露出来。解决这些矛盾和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进一步深化改革和加快发展。目前,改革进入攻坚阶段,发展处于关键时期,全省上下要充分认识加快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重要性、紧迫性、长期性和艰巨性,统一思想,坚定信心,大担探索,真抓实干,加快我省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

  2、我省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指导思想是: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深入贯彻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坚持有进有退和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总体原则,抓大活小,推进国有经济布局战略性调整和国有企业战略性改组,增强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坚持以公有制经济为主导,积极探索公有制多种实现形式,促进各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着力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突出技术创新,加快企业内部管理和精神文明建设,提高国有企业的整体素质和竞争力。

  3、我省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主要目标:
  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提出,到2010年,基本完成国有经济的战略性调整和国有企业的战略性改组,形成比较合理的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建立比较完善的现代企业制度,经济效益明显提高,市场竞争能力进一步增强,主导作用更加明显。我省应力争提前实现这个目标。
  今年要尽最大努力实现党的十五大提出的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三年目标,全省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实现整体扭亏为盈,绝大多数行业和大多数市地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实现净盈利,列入国家三年脱困目标的企业绝大多数经营状况明显好转,多数走出困境,努力消灭长期经营性亏损企业;国家和省重点企业(集团)及实施债转股企业基本完成公司制改革,大多数国有大中型企业初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4、加快我省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进一步解放思想,以邓小平同志提出的“三个有利于”为根本标准,更新观念,敢为人先,勇于实践,在机制创新、体制创新、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上寻求突破。
  坚持发展是硬道理,把改革作为经济发展的根本动力,在竞争中加快发展。
  坚持进一步扩大开放,以开放促改革,以开放促发展。
  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有步骤分阶段地推进,通过重组、联合做大做强一批,技术创新、技术改造提高一批,引进外资嫁接改造一批,调整企业负债结构救活一批,破产、关闭淘汰一批,放小扶小搞活一片。
  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之间的关系,把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和社会可承受的程度协调统一起来,精心谋划,突出重点,依法行政,积极推进。
  加强党对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工作的领导,发挥国有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二、从战略上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推进国有企业战略性改组
  5、积极推进国有经济布局战略性调整,从整体上提高国有经济的控制力。除军工、电网、卷烟等国家规定实行垄断经营的企业以及支柱产业、高新技术产业中的重要骨干企业,实行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经营外,其他企业,都要积极创造条件,发展混合型经济和非国有经济,鼓励境内外法人和自然人投资入股现有国有企业,实行股权多元化,平等竞争,共同发展。除极少数重要骨干国有企业外,国有资本应逐步退出竞争性行业。

  6、积极实施大企业、大集团战略,促进优势企业低成本扩张。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为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兼并、联合创造条件。根据被兼并、联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可通过划拨、承债、收购、零资产等兼并形式和配股式联合等途径,大力推进强弱联合,积极稳妥实施强强联合。在实施兼并、联合中,坚持不让优势企业背包袱,对被兼并企业可实行先分流、后重组,先分离、后重组,先减债、后重组。对被兼并企业可在一定期限内实行外部封闭管理,除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进行的检查外,任何单位不得对企业进行检查。优势企业兼并停产和长期亏损企业,3至5年内,被兼并企业所在地政府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可通过财政支出渠道安排相应的资金支持。经批准,省重点企业集团的母公司在保证上交所得税不低于上年水平的基础上,与所属子公司合并财务报表,统一交纳所得税。

  7、通过改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和股份合作制、出售等形式,放开搞活中小企业。在改革过程中,要规范评估,防止逃废债,妥善安置职工,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企业资产评估界定,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企业资产评估界定,应先扣除历史潜亏、呆坏帐损失、欠发的工资和职工安置费、欠交的职工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金后,再确定净资产。国有中小企业要先行分离办社会职能,同时实施主辅分离,精干主体。出售中小企业应尽量采取竞价拍卖的办法。对产品有市场但资不抵债、又难以破产的企业,鼓励、动员企业职工、经营者或其他法人租赁经营,原企业债务与租赁主体脱离,商主要债权银行同意,银行应准予开户,同时规范对租赁方的经济约束。对实行股份合作制的,应避免股权平均,鼓励企业经营者、技术骨干和销售人员持大股。对净资产较多但缺乏现金流量的企业,通过以增量带存量的办法,鼓励法人、职工和其他自然人以现金入股,在收益分配时,现金入股部分的收益率可略高于原净资产的收益率。对改制转产、从事现有土地开发或依法破产的企业,免收或减半收取相关费用。
  非国有资本购买、兼并、参股原国有企业时,可将企业原划拨土地评估作价,同其他国有资产一并转为国有股,逐步通过股权转让变现;也可分割出与企业净负债额相当的土地转为出让土地,参与企业整体拍卖和兼并,剩余土地,购买方或兼并方有优先受让权和承租权。国有企业改革中涉及到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其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全额留给企业。

  8、促进中小企业发展。重点是建立信用担保体系、技术创新体系和培训体系。鼓励和组织社会科技力量,为中小企业提供技术咨询、培训等多方位服务。为企业改革服务的资产评估和咨询等只收成本费或按有关规定的最低标准收费,免收产权变更登记的各种费用。

 

三、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9、加快推进政企分开。所有企业和社会中介服务机构都要与党政机关在人财物等方面彻底脱钩,政府通过出资人代表对国家兴办和拥有股份的企业依法行使所有者权利,并以投入企业的资本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企业是市场竞争主体和法人实体,政府依照法律法规对各类所有制企业进行行业管理和执法监督,不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10、建立国有资本出资人制度。鼓励探索国有资本出资人制度的实现形式。由政府出资设立的各类国有投资公司可逐步向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转变。对产业关联度高、有条件集中经营的若干国有企业可组建国有资产控股公司。对规模较大、法人治理结构规范、经营状况良好的国有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公司,授权其行使国有资本出资人职能。国有资本出资人是特殊企业法人,其章程由政府或授权的部门审批,其保值增值责任通过授权经营协议确定。要确保出资人到位,积极探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具体形式,试行稽察特派员制度,健全和规范监事会制度。
  对授权经营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国有资产控股公司和企业集团母公司,政府以所有者身份依法派出董事、监事。外派董事、监事应占董事会、监事会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外派董事、监事不在所派企业领取报酬。
  政府授权经营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国有资产控股公司和企业集团母公司,应与其全资、控股的子公司建立以产权为纽带的母子公司体制,依法行使出资人职能,并以其投入的股本为限,依法派员进入子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由董事会聘任。子公司均要努力设置多元股权结构。

  11、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国有企业都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改为公司制企业。股东会是公司权力机构。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依法履行重大决策和选聘经营者的职责。董事会决策前应征求企业党组织的意见。监事会依法维护所有者权益。董事长为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拥有生产经营指挥权,董事长与总经理原则上分设;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母公司、子公司总经理不交叉兼任;企业党组织负责人和职工代表可依法进入董事会、监事会,党委书记与董事长职务可由一人担任;要建立集体决策并可追究个人决策责任的董事会议事规则。

  12、采取多种途径,实现企业投资主体多元化。企业可通过规范上市、法人互相参股、外商或境内自然人投资入股、内部职工持股、债权转股权以及股票市场配售国有股权或向外商转让国有股权等方式,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支持管理和技术要素作价入股。

  13、切实转换企业内部经营机制。实行企业全员劳动合同制,依法确定和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实行以销定产,以产定岗,以岗定员,竞争上岗。企业根据效益状况合理确定职工的工资水平,建立符合企业特点的多种分配形式以及工资收入能增能减的机制。员工收入与岗位和绩效挂钩,经理层按经营业绩确定收入,董事会成员按资产保值增值业绩确定收入。全面实行岗位聘用、末位淘汰制。对企业及企业领导人不再确定行政级别。打破企业干部与工人身份界限。

  14、建立企业经营管理者执业资格制度。深化国有企业人事制度改革,探索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新机制,努力建立高素质的经营管理者队伍。加快培育企业经营者人才市场。开展企业经营管理者执业资格考评工作,建立经营管理者人才库。今后,企业经营管理者将按有关程序从已取得执业资格的人中选聘,未取得资格的应先培训后上岗。

  15、建立经营管理者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扩大和完善企业经营管理者年薪制试点。法人治理结构规范的公司董事长可实行年薪制,总经理年薪由董事会决定。经股东会批准,对规范改制企业的经营管理者可实行期股期权奖励;对于有突出贡献的经营管理者,经批准,还可从税后利润中给予奖励。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要普遍实行风险金抵押制度,严格兑现奖罚。加强企业经营管理者年度考核和离任审计,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企业连续两年亏损的,取消任职资格;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企业破产的公司董事、监事、经理,3年内不得再担任其他国有企业的董事、监事、经理;因渎职造成企业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切实减轻国有企业负担
  16、加大企业减员增效、下岗分流工作力度,大力实施再就业工程。按有关行业先进标准定编、定岗、定员。认真贯彻执行省委、省政府《关于切实保障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大力做好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皖发(1998)5号文件),鼓励下岗职工组织起来就业或自谋职业。有条件的市地,积极试行下岗职工依法领取失业救济金,直接进入劳动力市场。努力扩大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保险覆盖面。

  17、调整企业负债结构,努力减轻债务负担。配合国家债转股计划,已批准实行债转股企业中的各级政府历年的“拨改贷”资金,应同时转为企业的股本金;各级政府投资公司投入企业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的经营性资金转为企业的股本金,由投资公司持股。非上市企业经同级政府批准,可将国家划拨给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及企业资产变现资金,用于增资减债或结构调整。国有企业迁移改造所得级差地租可充为国有资本金。国有企业兴办三产的国有土地、房产进入市场增值部分,可全部转作国有资本金。支持有条件的国有企业发行股票,筹集资本金。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参与股票配售的,经批准,可将原使用的划拨土地作价后注入企业,作为国有资本认购配售股票的资金。金融部门要积极支持国有企业增资减债。
  银行呆坏帐准备金的核销重点用于扭亏无望、资不抵债、实施破产的大中型国有企业和资源枯竭、无开采价值的矿山企业关闭破产;对产品无市场、资不抵债又不能享受核销吊坏帐准备金政策的企业,依法破产。破产关闭企业要一律注销,其原使用的划拨土地,可出让变现,优先用于职工安置。所有兼并、破产和关闭企业,都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工,确保社会稳定。

  18、分离企业办社会的职能。认真落实国家关于企业分离社会职能的扶持政策。城区企业(不分隶属关系)所办的学校、医院和其他社会服务机构应在2000年底前移交地方政府统筹管理,属政府承担的费用在3年内过渡到政府负担,过渡期间费用由企业和政府共同负担,企业承担的部分逐年递减。独立工矿区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费用共同负担的过渡期经批准延长到5年。其余社会服务机构先分后离,实行企业化经营,面向社会,推向市场。破产企业、被兼并企业和关闭矿山所办的学校、医院和其他社会服务机构,移交给所在地政府统筹管理,费用执行国家政策规定。

 

五、大力推进企业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
  19、积极推进企业技术创新。围绕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技术重点,立足于传统产业的高新技术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着眼于质量、品种、效益和替代进口,采用现代技术加快改造传统产业,提高支柱产业、优势行业的技术装备水平和整体竞争力。认真贯彻落实《安徽省工业企业技术进步条例》,积极促进企业成为科技创新的主体。大中型骨干开发机构,提高创新能力。推进试点城市、行业和重点企业技术创新。加强产学研联合。大力开发新产品和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加快技术结构调整步伐,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和产品结构升级。

  20、加大重要骨干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技术开发力度。重点骨干企业要按照竣工投产一个项目、在建一个项目、储备一个项目、规划论证一个项目的要求,持续不断地进行技术改造。

  21、提高企业技术改造积累能力和筹资能力。所有企业都应按照现行财务制度规定的最短年限计提折旧。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发行债券,募集改造资金。加强对上市公司和其他企业募集资金投向的监督,引导社会资金入股重点技术改造项目。

  22、加强对国家和省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的监督管理。建立重点技改项目稽查制度,对工程设计、工程承包、物资采购、施工质量、工程进度、资金使用和投资效果进行全过程管理和监督。

 

六、加强和改善企业管理
  23、加强企业战略管理。突出业主的发展,突出整体优势的发挥,突出竞争能力的提高。加强市场营销战略研究,搞好市场定位。建立科学的投融资决策审议制度和程序,提高投资决策水平,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要实行严格的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减少投资失误。

  24、促进企业管理创新。大力采用现代管理方法,鼓励企业结合实际,进行管理改革和创新。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要合理设置内部管理层次和管理幅度,形成责权明确的决策中心、结算中心和成本管理中心。继续推广邯钢经验,开展学先进活动。改进和完善企业成本管理,按照市场竞争要求建立严格的企业成本控制体系。全面推进物资比价采购制,对设备和工程项目实行招标管理。建立企业全面预算控制制度,杜绝资产帐外循环,实行财务联签,防范财务风险。继续实施省“管理示范工程”,表彰管理先进企业。加强行为科学研究,加强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积极发展企业管理咨询机构,开展企业管理咨询诊断服务。

  25、强化基础管理工作。坚持从严治企,制订《安徽省企业管理基础工作标准》,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和完善定额、标准、质量、计量、信息、统计等基础工作。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工作责任制,对连续两次国家监督抽查产品质量工作责任制,对连续两次国家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企业,予以公开曝光,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就地免职,并不得担任其他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真实、准确地编制会计报表、进行会计核算,对做假帐、搞帐外帐等违纪违法行为依法查处。试行会计委派制度。建立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对管理基础工作混乱企业要及时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撤换企业经营者。

 

七、优化企业发展的外部环境
  26、加快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扩大养老、失业、医疗社会保险的覆盖范围,城镇国有、集体、外商投资、私营等各类企业及其员工都必须参加社会保险。继续做好“两个确保”工作,加快实施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建立健全失业保险市地级统筹、省级调剂的制度,加快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逐步形成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管理服务社会化的社会保险体系。发挥第三条保障线托底作用。

  27、严禁对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检查。严肃查处“四乱”行为。所有收费、罚款项目都要出具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收据,严格实行收费收支两条线管理。从严控制对企业的行政性检查,确需检查的,须经经贸委批准并持批文进行。进一步整顿市场秩序,建立打假工作责任制。

  28、建立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鼓励科研院所转为面向社会的经济实体,为企业开展技术服务。鼓励大专院校利用人才和科技资源的优势,建立为企业服务的中介组织。健全法律服务机构,鼓励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对科院所和大专院校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等咨询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两年内通过同级财政支出渠道安排相应的资金扶持。

 

八、加强党对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工作的领导
  29、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作为经济工作的重中之重抓紧抓好,从各地和各行业的实际出发,深入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对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及时作出决策和部署。成立中共安徽省委企业工作委员会,加强和改善党对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加强国有重要骨干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的作用。

  30、发挥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企业党组织建设要与规范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同步进行。企业党组织要围绕生产经营开展工作,为实现党的任务和企业改革发展服务。要进一步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党性党风教育。不断改进企业党组织的工作内容和活动方式。努力探索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的途径和方法。加强对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的领导,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凝聚员工,引导广大职工积极支持和参与改革,满腔热情地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困难企业和实行兼并破产企业的党组织尤其要深入细致地做好群众工作。

  31、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维护职工的经济利益,保障职工的民主权利,充分发挥职工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发挥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在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中作用。在全省国有大型企业普遍实行厂务公开。企业改革和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在决策前要经过职代会讨论。广泛开展文明创建活动,加强对职工的民主法制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技术培训,提高职工队伍的整体素质。

  32、努力形成加快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合力。要把发挥党的政治优势同运用市场机制结合起来,调动方方面面的积极性,形成合力,确保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任务的顺利完成。加快政府机构改革步伐,转变政府职能和工作作风,加强部门配合,切实解决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中的各种矛盾和问题,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加强舆论宣传,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各阶层树立全局观念,积极配合与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

  33、各市地党委和政府、省直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和全面把握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决定》精神,根据本实施意见制定实施细则,强化责任,坚持不懈地抓好贯彻落实。各级纪检、监察、督查部门要定期进行督查,推动我省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目标的顺利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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