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渝府[2003]147号
荣昌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甘在华同志评为革命烈士问题的请示》(荣昌府文(2003)4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甘在华同志系荣昌县昌元镇派出所民警。2003年6月2日晚在追捕疑犯时,被一持枪歹徒杀害,年仅26岁。
根据民政部对《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第 三 条第(四)项“因执行革命任务遭敌人杀害”的补充解释中第 一 条“因执行军事、公安、保卫、检察、审判任务,而被犯罪分子杀害或报复杀害”者,可批准为革命烈士的规定,市政府同意甘在华同志为革命烈士。
二○○三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