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甘价费[2002]132号
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请求更正自学考试报名考试收费文件有关条款的函》(甘教财发(2001)63号)收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自学考试报名考试费等项目收费标准的批复》(甘价费(2001)130号)下发以来,在具体执行中各地及有关单位反映,文件的个别条款与以前的自学考试报名考试费收费文件不一致,在具体操作中有许多不便之处。为了保持自学考试收费政策的连贯性。经研究,决定对甘价费(2001)130号文件的有关收费条款更正如下:
一、将收费标准1、报名费“由现行每人次8元调整为10元”更正为“由现行每人每门课8元调整为10元”。
二、将收费标准2、考试费中的“加考、跨考学生报名费按上述标准加倍收费”更正为“加考、跨考学生报名考试费按上述标准加倍收取”。
特此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