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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境外带料加工装配项目申报程序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5-04 生效日期: 1999-05-04
发布部门: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经贸委(经委、计经委),中央企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关于鼓励企业开展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7号)的有关规定,为明确境外带料加工装配项目申报程序及有关事项,现通知如下:
一、申报程序
  (一)中央企业,直接向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申报。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同时报送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

  (二)其它企业向企业注册地的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外经贸委、厅或局,下同)、经贸主管部门(经贸委、经委或计经委,下同)同时申报。
  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会同经贸主管部门对项目进行审理,并形成一式两份的正式申报文件,联合上报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

  (三)国家经贸委对项目的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查,并将符合条件的项目送外经贸部核准。

  (四)外经贸部根据国家经贸委的初审意见,向我驻外使馆经商机构征询意见,并参考其回复意见,对项目进行最终审核,向通过审核的项目颁发《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批准证书》。
  各级经贸主管部门侧重对项目投资主体的生产经营、发展潜力和境外项目的投资规模、自有资金来源、产品结构等国内问题进行审核;各级外经贸主管部门侧重对项目的投资国别地区的政局状况、国别政策、当地及周边市场、投资环境、主办单位进出口情况等涉外问题进行审核。

二、申报材料
  (一)境外项目有关材料
  1.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中方投资额在300万美元(含3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项目建议书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300万美元以下项目的项目建议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原则上可合并编制。
  2.境外合资企业中、外方合资合同或协议(草签文本)。
  3.境外企业中方企业间协议。
  4.境外企业章程(草签文本)。
  5.合资伙伴背景及其资信材料。
  6.外汇管理部门外汇风险审查意见。

  (二)项目国内主办单位有关材料
  1.项目主办单位营业执照。
  2.项目主办单位近3年进出口情况及拟在境外生产的主要产品的出口情况。
  3.股份制企业董事会决议。
  4.项目主办单位上一年年度报告及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5.境外带料加工装配项目主要负责人简历。

  (三)审批部门要求的其它材料

三、审批时限
  (一)在接到境外带料加工装配项目申报材料后,各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应会同经贸主管部门于15个工作日内形成正式申报文件,联合上报外经贸部(发展司)、国家经贸委(外经司)。

  (二)国家经贸委应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项目送外经贸部。

  (三)外经贸部在接到国家经贸委初审意见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征求有关驻外经商机构意见;驻外经商机构应于10个工作日内向外经贸部(发展司)反馈书面意见。

  (四)外经贸部在接到驻外经商机构意见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对项目进行最终审核,并对审核通过的项目颁发《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批准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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