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商办服贸函〔200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
为更好地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2001年第331号令,以下简称《条例》)和《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原外经贸部2001年第17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做好技术出口统计分析工作,加强对技术出口的管理和促进,为国家相关政策制定提供依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地按照《条例》和《办法》的规定,重视技术出口工作,继续通过“中国国际电子商务网”上的“技术出口合同统计管理系统”,做好技术出口合同的在线登记。
二、加强对企业技术出口合同登记的指导,尽可能为企业办理技术出口合同登记提供便利。有条件的省市,可将技术出口合同的登记管理工作下放到区、市、县,以进一步方便企业办理登记。
三、商务部服务贸易司每月对各省市的统计数据进行汇总核查,并自2007年1月起将统计数据定期通报有关部门,同时反馈各地。
四、各地在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过程中有相关技术支持问题,请联系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客服电话010-67870108)。
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高度重视,切实做好技术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工作。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商务部服务贸易司。
联系人:左晓玻 舒寰
联系电话:010-65197374 010-65197361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办公厅
二○○六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