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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国环境法制岗位培训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1-05 生效日期: 2001-11-05
发布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布文号: 环发[2001]1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根据中宣部、人事部、司法部《关于在公务员中开展学法用法和依法行政培训的意见》的要求和国家环保部局《关于开展环境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的安排,为进一步加强对地方各级环保部门公务员的依法行政培训和环境法制工作人员的法制专业培训工作,提高环保部门的依法行政水平,国家环保总局将开展全国环境法制岗位培训,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1、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各副省级城市环保局、设区的市级(含地、州、盟)环保局的环境法制机构负责人和从事环境法制工作的公务员,由国家环保总局按照计划直接组织培训。
  2、对各地方县级(含区级)环保局环境法制机构负责人和其他从事环境法制工作的公务员,由国家环保总局会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联合组织培训。
  对地方各级环保局长的法制培训,仍按国家环保总局的规定执行,在局长岗位培训中设置环境法制培训内容。
  二、培训计划
  在“四五”普法期间,对前述培训对象普遍进行一轮环境法制岗位培训,按年度分期分批进行。
  三、培训制度
  为了保证培训质量,实行环境法制岗位培训合格证制度。现已在环境法制工作岗位和今后从事环境法制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培训取得环境法制岗位培训合格证,并将其作为在环境法制岗位任职的重要条件。
  四、培训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全国环境法制岗位培训是国家环保总局统一组织的一项专业岗位培训,由人事司、法规司共同组织实施。培训的有关业务委托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办理。培训考核由人事司会同法规司进行。对考核合格的人员,由人事司核发国家环保总局避环境法制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培训费用原则上受培训人员单位自行负责。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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