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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关于将工程建设项目抗震设防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7-02 生效日期: 2003-07-02
发布部门: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涪府发[2003]52号
桥南、李渡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各部门,中渝驻涪各单位:
  为了提高各类建设工程抗震能力,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我区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重庆市防震减灾条例》、《重庆市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61号令)和重庆市地震局、计委、建委、国土房管局《关于将工程建设项目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施要求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通知》(渝震发(2001)31号)精神,区政府决定,我区工程建设项目抗震设防要求必须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工程建设项目抗震设防审批制度。对全区所有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一律由区地震局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规定,审批确定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二、对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产生严重地震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进行安全性评价。凡是区地震局根据《重庆市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评价管理规定》所确定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按规定由有资格的机构进行安全性评价,否则,区地震局一律不得签发抗震设防要求文件。
  三、辖区内各类工程建设项目,一次性爆破用药相当于4吨TNT炸药能量以上,或者在人口稠密地区实施爆破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事前报告区地震局,获得批准后,由业主通过有效方式提前3日向社会发布信息。
  四、区计委、建委、国土局、房管局在审批工程建设项目时,须查验有无区地震局签发的抗震设防要求批文。凡未经区地震局抗震设防审批同意的工程建设项目,区计委、建委、国土局、房管局等建设工程管理部门不予审批,设计部门不得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施工。
  五、项目业主在编制工程建设计划时,应把抗震设防和地震安全性评价所需经费列入项目预算计划。
  六、工程建设项目抗震设防审批工作在区计委、经委立项之后、工程设计之前进行。建设项目完工后,必须由区地震局进行验收。验收工作可与建设工程项目综合验收一并进行。
  七、区地震局、计委、建委、国土局、房管局应建立工程建设项目批文互换制度,互通情况,相互配合,方便群众,搞好服务。
  八、对拒不开展地震设防的建设单位和不按抗震设防规范要求进行工程建设项目立项、设计、审批、建设和监理,造成工程抗震设防质量达不到要求的,有关主管部门不得发给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和房屋销售许可证,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将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同时追究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二○○三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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