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赋权条文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358章第7(2)及(3)条)
[1989年7月28日]
(本为1989年第247号法律公告)
第1条 引称 版本日期 30/06/1997
本命令可引称为《水污染管制(将军澳水质管制区)(指定日期)令》。
第2条 适用范围 版本日期 30/06/1997
本命令适用于将军澳水质管制区。
第3条 指定日期 版本日期 30/06/1997
根据─
(a)本条例第7(2)条指定的日期为1989年8月1日;及
(b)本条例第7(3)条指定的日期为1990年4月1日。
第4条 指定日期的适用范围 版本日期 30/06/1997
凡属─
(a)第3(a)条的指定日期,对来自所有来源的排放物及沉积物的排放或沉积适用,但按照《废物处置条例》(第354章)进行的排放及沉积除外;
(b)第3(b)条的指定日期,对来自所有来源的排放物及沉积物的现有排放或沉积适用,但按照《废物处置条例》(第354章)进行的排放及沉积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