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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物价局关于做好涉农价格和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9-24 生效日期: 2002-09-24
发布部门: 甘肃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甘价检[2002]278号

    各市、州、地物价局(处):
  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是关系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局的重大问题,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十分重视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去年以来,全省各级价格部门按照国家计委统一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积极推行了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部署开展了涉农价格和收费专项检查,查处和纠正了一批在农民建房、计划生育、婚姻登记、农村中小学收费、农网改造和农村电价执行中的乱收费行为,在全省农村减负工作中做出了突出成绩。但是,目前农民负担过重的问题仍然十分突出,其中一些涉农价格和收费政策执行不到位,乱涨价、乱收费已成为加重农民负担的一个重要原因。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收费管理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通知》(甘政发(2002)69号)精神,配合农村税费改革和涉农价格、收费公示工作,现对我省开展涉农价格和收费专项治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高度重视对涉农价格和收费的监管。加强涉农价格和收费监督管理是基层价格部门的一项主要任务,也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的重要内容,全省各级价格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从落实“三个代表”和江总书记“5·31”重要讲话精神,密切党同农民群众的关系,维护农村稳定的高度来认识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特别是县级价格部门要把对涉农价格和收费的治理整顿作为中心工作,常抓不懈,努力为十六大的胜利召开创造良好环境。

  二、因地制宜安排开展专项治理工作。各地价格部门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领导下,按照全国减轻农民负担电视电话会议要求,认真抓好对农村水费、电费、中小学收费和农民建房收费的专项治理工作。开展专项治理要从当地实际出发,因地制宜,有所侧重。除国家明确要求的以上项目外,各地对涉及农民负担的婚姻登记收费、计划生育收费、农民外出务工收费和农机作业、农业科技推广、牲畜防疫等服务中巧立名目乱加价、乱收费、搭车收费的行为,以及国家行政机关分解职能、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的行为也要加强监督检查。已经实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地区,要配合税费改革开展监督检查,坚决杜绝重复收费,防止发生费改税后农民负担不但没有减轻,反而加重的现象。各市州地要认真抓好组织落实,年底前将开展专项治理情况向省局专题书面报告。

  三、认真落实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在开展涉农价格和收费专项治理的同时,要结合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工作,组织人员对现有公示牌(栏)进行一次清理,内容不全的要补全;收费项目、标准和对象等表述不清不准的要坚决改正;对借公示之机,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或将非法收费合法化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公示项目标准如发生变化,要及时更新,对不按规定公示或不及时更新公示内容的收费项目,农民有权拒绝交费。通过清理使价格管理更加透明,收费行为更加规范。

  四、以监督检查为手段,促进涉农价格和收费政策全面落实。价格检查工作要与涉农价格和收费清理工作紧密结合起来,要做到清理一项、落实一项。要把推行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和农村中小学教育收费公示制度与明码标价工作有机结合起来。今年后几个月,各地都要对涉农价格、收费公示和农村中小学“一费制”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不仅要查是否公示,还要查公示的内容是否齐全、准确、规范,对不按公示内容收费的行为要坚决查处,确保年底以前,执收单位、乡镇政府和各行政村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率达到90%以上。对农村中小学应实行“一费制”而未实行的,其超过“一费制”标准的部分均应视为非法所得予以坚决查处。四季度省物价局将组织对各地落实“一费制”的情况进行抽查。

  五、积极探索,建立和完善农村价格和收费监督网络。建立和完善农村价格监督网络,是适应我国农村地域广阔,农民居住相对分散,农村价格和收费监督管理力量薄弱的实际情况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工作能否取得实效的重要保障。自去年以来国家和省上已多次提出要求,但这项工作在我省大部分地县没有得到很好落实,进展缓慢。为此,省局再次要求各地要发扬开拓创新精神,积极探索适合省情、县情特别是乡情的组织形式,要依靠乡政府,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离退休老同志的作用,尽快建立和完善覆盖广大农村的价格监督网络,调动农民群众广泛参与价格监督,使发生在农村的各种违反规定的乱涨价、乱收费行为都能得到及时查处,农民群众的利益得到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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