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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所得税征管和收入级次划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7-01 生效日期: 2000-07-01
发布部门: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皖国税发[2000]90号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所得税征管和收入级次划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字(2000)74号)转发给你们,并作以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中央企事业单位投资兴办的股份制、联营企业所得税一律由各级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征收的企业所得税按中央、地方各自投资比例分别入中央和地方金库,不得混税混库。

  二、地方金融、保险、证券企业(不包括城乡信用社,下同)投资组成的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其企业所得税一律由各级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三、地方金融、保险、证券企业投资组成的国有企业实现的企业所得税全部入中央金库;投资组成的股份制、联营企业按金融、保险、证券企业的投资作为中央股份计算分享比例。

  四、各市、地国税局对中央企事业单位投资、参股兴办的股份制、联营企业进行一次清理,并尽快将我省地方金融、保险、证券企业投资组成的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及其再投资组成的国有、股份制、联营企业纳入国税部门征收管理范围。各市、地国税局请于2000年7月底前将今年上半年上述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情况上报省局。

  五、本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所得税征管和收入级次划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2000年5月10日 财税字(2000)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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