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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县(市)城市信用合作社归口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管理的具体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5-18 生效日期: 1999-05-18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银发[1999]168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
  为加强对县(市)城市信用合作社(下称城市信用社)的监督管理,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在清产核资、分类排队的基础上,部分符合条件的城市信用社可归口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以下简称县联社)管理。为规范归口管理工作,总行制定了《关于县(市)城市信用合作社归口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管理的具体意见》(下称《意见》),现印发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可根据辖区内城市信用社清产核资结果,以省或地区为单位向总行报送城市信用社归口县联社管理的具体方案(附清产核资验收报告)。待总行批准后,方可组织进行城市信用社归口县联社管理的有关工作。
  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对城市信用社归口县联社管理的工作要严格把关,对拟更名为农村信用社或拟由农村信用社兼并的要逐社审批,切忌采取“一刀切”的简单方式。各分行、营业管理部批准城市信用社归口县联社管理的有关文件,应报总行备案。
  三、对《意见》下发前以各种方式将县(市)城市信用社归口县联社管理的,各分行、营业管理部要按照《意见》的有关要求,立即进行纠正和补课。
  四、总行将对《意见》的贯彻和落实情况予以抽查。对违反《意见》的,总行将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各分行、营业管理部要高度重视城市信用社归口县联社管理工作,要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认真组织并做好对有关金融机构的宣传、解释工作,促进此项工作稳妥、顺利地进行。
  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在贯彻落实中遇到的问题和情况,请及时向总行反映。
附件
           关于县(市)城市信用合作社归口农村?
           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管理的具体意见?
  为规范县(市)城市信用合作社(下称城市信用社)归口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下称县联社)管理的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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