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赋权条文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358章第4条)
[1982年2月26日]
(本为1982年第58号法律公告)
第1条 引称 版本日期 30/06/1997
本命令可引称为《水污染管制(吐露港及赤门水质管制区)令》。
第2条 吐露港及赤门水质管制区的宣布 版本日期 30/06/1997
现宣布附表内较详细地描述的香港境内部分为水质管制区,称为吐露港及赤门水质管制区。
第3条 监督的指定 版本日期 30/06/1997
环境保护署署长获指定为吐露港及赤门水质管制区的监督。
(1986年第74号法律公告)
附表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2条]
在衞生福利司于1986年5月20日签署、存放于香港土地注册处并由两张注明1766及1767的纸张所组成的地图上,以蓝边为界的范围(包括蓝色阴影范围)。
(1986年第150号法律公告;1993年第8号第3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