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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关于明确汇兑业务移交北京外汇管理部以后数据传输要求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1-13 生效日期: 2001-11-13
发布部门: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
发布文号: 汇国函(2001)56号

中国银行总行、中信实业银行总行、中国民生银行总行:
  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汇发(2001)166号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将部分外汇业务移交北京外汇管理部的通知》规定,对各在京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的汇兑业务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移交给北京外汇管理部。现将汇兑业务移交以后汇兑业务数据传输的要求明确如下:
  一、银行从2001年11月起各月(含10月)的汇兑业务电子数据,停止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改为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报送。

  二、银行应按如下要求更改汇兑业务系统的设置:
  1、汇兑业务系统上报文件使用的通信平台软件配置改为:
  IP地址  100.18.1.20,  发送路径  /exch/
  2、联网电话改为:68421054、68421154
  3、用户名称和口令改为:名称bank,口令bank123

  三、为保证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汇兑业务数据的完整性,银行应在汇兑业务系统设置更改以后,将2000年1月至2001年9月的汇兑业务电子数据,通过汇兑业务报送系统,补报给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
  为保证汇兑业务数据报送渠道转换工作的顺利进行,我局将于近期派技术人员前往银行协助完成以上工作。银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可以向我局国际收支司和信息中心反映,联系电话是:国际收支司国际收支二处68402319,信息中心技术支持处68402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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