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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公证专用纸有关报表规定等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5-20 生效日期: 1999-05-20
发布部门: 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ぉ公证管理处,长安公证处:
  据反映,我司《关于加强公证专用水印纸管理的紧急通知》((98ぉ司公字005号ぉ中每半年报一次《公证专用水印纸库存和使用情况报表》和《公证专用水印纸发放、审批登记表》的规定,在实践中存在过于繁琐的问题。为既简化手续,又保证从宏观上掌握各地公证专用纸使用情况,经研究决定,1.将上述两表改为省内公证管理部门和公证处记录公证专用纸审批、发放、使用、库存等情况的参考式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ぉ司法厅公证管理部门酌定内容的增、删或改,不用报我司。2.省(自治区、直辖市ぉ司法厅公证管理部门应于每年2月底前将本地区上年度公证专用纸订购、库存等情况(内容应包括购得的公证专用纸的编号、库存的公证专用纸的数量等ぉ书面报我司。凡未上报本地区上年度公证专用纸订购、库存等情况的,该地区本年度订购公证专用纸的申请不予审批。
   根据上述规定,1999年的公证专用纸订购、库存情况应于2000年2月底前报告我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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