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国科发办字〔2005〕56号
机关各厅、司、局,直属机关党委,各直属事业单位:
按照《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政务公开的要求,为规范科技部政务公开工作,方便公众获取科技部政务公开工作信息,保障公众对科技行政管理工作的参与和监督,特根据科技部工作特点,制定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科技部政务公开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科技部政务公开工作,方便公众获取科技部政务公开工作信息,保障公众对科技行政管理工作的参与和监督,根据《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政务公开的要求,结合科技部工作特点,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科技部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提供公共服务和实施内部管理过程中的各项相关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务公开”,是指科技部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机关内部公开政务信息,并接受监督的活动。
第四条 政务公开包括向社会公开和在部内公开。
第五条 政务公开实行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第六条 政务公开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各负其责。
第二章 政务公开工作的组织机构
第七条 科技部政务公开工作在部依法行政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组织实施。
政务公开的重大事项,经部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审议议后报部务会审定审批。
第六八条 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根据中央、国务院的有关要求,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要求,把政务公开工作与加强科技行政管理工作以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结合起来,负责研究部署、指导协调部内政务公开工作;拟定部内政务公开工作计划和方案;建立健全政务公开的规章制度;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九条 设立部政务公开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成员由机关各司局、有关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部内有关单位”)的负责同志组成,。
其联席会议主要职责是: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布置,就政务公开内容、方式、程序、监督保障提出建议方案;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创新政务公开方式;督促、检查领导小组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及时总结经验,完善政务公开的质量和水平。
第八十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办公厅。办公室主要负责联席会议政务公开工作制度的制定、政务公开日常管理协调和与协调管理等工作。
第九十一条 政务公开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本单位政务公开的组织领导,各单位及其所属处室按各自职责负责本单位政务公开事项的落实。
第十一二条 政务公开工作所必需的经费由纳入各单位纳入年度预算,以保障政务公开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三章 政务公开工作的原则
第十三条 依法公开。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对运用行政权力办理的与人民群众利益相关的各类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其它政务信息应逐步向社会公开。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十四条 及时公开。
各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布本单位政务公开事项的相关信息,便于广大科技人员和社会公众能够迅速、准确地了解科技部政务公开事项。
第十五条 规范公开。
各单位政务公开事项的办理资格(条件)、依据、程序、时限、结果(可以公开的),以及承办单位和投诉渠道,应通过《科学技术部公报》等固定渠道对外发布。
第十六条 实效便民。
各单位政务公开,应从实际出发,突出重点,循序渐进,讲求实效,不搞形式主义;要方便群众办事,便于群众知情,利于公众监督。
第十七条 加强保密。
各单位在政务公开工作过程中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正确处理好政务公开与保守国家秘密的关系。凡涉及国家秘密的,一律不得公开。
第三章 政务公开工作的原则
第十二条 政务公开实行分级管理、各负其责。主要抓好面向社会的政务信息的公开。
第十三条 科技部政务公开工作坚持依法、及时、规范、实效便民、加强保密的原则。
(一)依法公开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对运用行政权力办理的与人民群众利益相关的各类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外,其它政务信息应逐步向社会公开。
(二)及时公开
各单位要及时准确地公布本单位政务信息,便于广大科技人员和社会公众能够迅速、准确地了解科技部政务公开事项。
(三)规范公开
各单位政务公开事项的办理资格(条件)、依据、程序、时限、结果(可以公开的),以及承办单位和投诉渠道,经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后通过《科学技术部公报》等固定渠道对外发布。
(四)实效便民
各单位政务公开要循序渐进,讲求实效,不搞形式主义;要方便群众办事,便于群众知情,有利于公众监督。
(五)加强保密
各单位在政务公开工作过程中要严格遵守《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正确处理好政务公开与保守国家秘密的关系,凡涉及国家秘密的,一律不得公开。
第四章 依职权主动公开的政务事项的的范围和程序
第十八四条 依职权主动对社会公开的政务信息暂定以下事项的相关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1)科技部及内设机构的设置、行政管理职能、联系方式;
(二2)关于科学技术发展的方针、政策、和重要工作部署法规;
(三3)科技法律、法规、科技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四)行政审批事项(含行政许可事项及其)及其受理部门、办理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受理机构的联系方式、时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申请书范本、准予许可的决定结果等,其中行政许可项目属于必须公开的内容;
(五)涉及公众利益的非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事项的管理制度;
(4六)国家科技计划、重大科技项目的申报指南、管理办法、评审程序等管理工作文件(涉及保密的除外);
(5)重要科技工作部署;
(6七)科技部工作纪律、服务承诺、投诉程序。
第十五条 对部内公开的信息主要围绕“人、财、物”的管理,包括:
(1)干部交流、考核、培训、任免、奖惩情况;
(2)机关内部政务管理规章制度和执行情况;
(3)机关内部财务收支情况;
(4)经济适用房房源、房改政策,住房公积金使用管理情况;
(5)部属资产(包括办公用房、住宅用房、车辆、通讯资源等)的配置与管理。
第十九六条 下列事项的相关信息依法不向社会公开:
(一1)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3)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信息;
(四4)公开后可能会引起社会公众混乱的信息;
(五5)其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
第二十七条 依法主动向社会公开事项的公开的公开渠道:
(一)对社会公开信息的公开渠道
(一1)科学技术部公报;
(二2)科技部门户网站、部内各专门网站;
(3三)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4四)科技部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等其它适当其它适当的公开渠道。
第二十一条 涉及机关内部“人、财、物”管理的以下信息应向部内公开:
(一)干部交流、考核、培训、任免、奖惩情况;
(二)机关内部政务管理规章制度和执行情况;
(三)机关内部财务收支情况;
(四)经济适用房房源、房改政策,住房公积金使用管理情况;
(五)部属资产的配置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二)向部内公开事项的公开信息的公开渠道:
(一1)召开部机关全体人员大会议;
(二2)部内公告板公示;
(三3)部政务内网;
(四4)部电子显示屏等其它适当渠道其它适当渠道。
第二十三八条 本办法规定的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的公布时限
相关单位自信息形成后15个工作日内通过《科学技术部公报》公开,或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现有信息发布程序通过科技部门户网站或政务内网发布。通过其它渠道发布的,信息拥有单位自行负责把关。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规定以外需要公开事项的公开程序
(一)政务事项的确定
1.信息拥有单位就拟实行政务公开的事项向部政务公开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申请,申请内容包括:公开事项的名称、服务对象、办理依据、办理程序、办理时限、投诉渠道、公布形式等;
2.部保密办公室依照有关保密规定对拟公开事项的相关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3.办公室初审后提出初步意见报部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审核,重大事项报部务会审定。
(二)政务公开事项的发布
经领导小组或部务会审定的政务公开事项的相关信息,由信息拥有单位根据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的渠道及时公开。
第二十五条 已公开的政务信息内容发生变化的,信息发布单位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更新。
政务公开程序
(一)政务公开事项的确定
4、工作中需要临时办理政务事项的信息公开,由信息所在单位通过内部文件报送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初审后报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核。
第二十条 对涉及公众切身利益以及其它重大决策事项,决策过程中应当采用下列一种或者几种方式公开征求意见:
(1)通过科技部门户网站征集和听取管理和服务对象、相关单位以及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2)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咨询论证;
(3)邀请管理和服务对象、有关单位以及社会公众代表公开举行听证会;
(4)专题调研;
(5)其它适当形式。
第五章 依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的范围和程序
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提供尚未公开的政务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掌握该政务信息的我部有关单位提出申请。申请书中应包含括以下内容:
(一)所申请获取政务信息的内容、用途及时间;
(二)申请人个人相关信息:申请人为公民的,应注明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通讯地址及和联系方式电话;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注明单位机构名称、办公处住所、通讯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及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电话,并加盖单位公章,并加盖公章;申请人为外国人的,应注明国籍及护照号码;。
第二十七条 被申请单位收到申请的部内单位后,应当履行登记手续,并视情况通过电话或书面等适当的方式及时予以及时答复:
(一)已经属于已经公开范围的信息,直接应当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政务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免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直接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和依据不予公开;
(三)不属于我部受理机关形成或掌握、且我部无权决定公开范围,应当但知道信息的拥有机关,直接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掌握该信息机关的,应告知对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不属于本单位形成或掌握的,直接告知申请人掌握该信息的部内单位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四)被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不存在的,直接应当告知申请人;
(五)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二十八条 被申请人要求提供的政务信息中含有免不予公开的内容,能够区别处理的,被申请人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部分,不能够区别处理的,应当拒绝提供。
第二十九条 被申请人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公开的决定,并按第二十七条的要求通知申请人。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无法及时做出决定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工作日,但应将延长的理由和时间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四条 被申请人应当自接到申请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公开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在5个工作日内无法做出决定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到10个工作日,并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六章 政务公开的监督考评
第二十五条 政务公开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本单位政务公开的组织领导,各单位及其所属处室按各自职责负责本单位政务公开事项的落实。
第三十条 对部内各单位政务公开工作实行日常考评和年度考评相结合的制度,年度考评结果纳入各单位年终考核。
部依法行政领导小组负责对各单位政务公开工作进行年度考评。办公厅会同人事司和、驻部监察局负责对各单位政务公开日常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各单位是否按本办法的规定公开政务信息。
考评情况通过《一周要情》、《督查通报》或部政务内网予以通报。
第三十一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与自身相关的信息记录不准确、不完整或不适时或者不相关,可以提出补充或更正建议,有权要求有关单位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更改。
第三十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我部工作人员在政务公开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有权向有关部门,有权向办公厅或驻部监察局投诉。。有关部门单位接到投诉后,要及时调查处理,并向投诉人反馈处理结果。
第二十八条 对于政务公开工作中反映出来的重大问题,由办公厅报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研究决定,交相关职能部门处理;在政务公开工作中出现人员重大失职或违纪违法问题,交驻部纪检监察机关局处理。
第二十九条 部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对各单位的政务公开工作进行考评。政务公开工作考评结果列入年终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情况由办公厅通过《一周要情》、《督查通报》或部政务内网予以通报。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办公厅负责解释、修订,由办公厅负责解释、修订,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