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大建建管发[2004]78号
各区市县建管(处)办: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7号)和建设部《关于做好2004年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04]27号)要求,以及辽宁省建设厅《关于开展2004年全省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工作的通知》,决定开展2004年大连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
凡2003年12月31日前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必须参加年检。
二、年检内容
2003年度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新增业绩、人员、设备等变动情况,以及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行为情况。
资质年检重点考核企业市场行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统计报表等方面情况。
三、年检申报材料
企业年检申请的材料以电子数据为主。参加年检的建筑业企业须如实填报《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申报系统》电子数据一份,并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份,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全部原件及复印件。
资质(含增项资质)中涉及交通、水利、通讯等方面的企业须填写《建筑企业资质年度检查表》各一份。
《建筑企业资质年度检查表》及《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申报系统》可由辽宁省建筑管理信息网下载获得。
各区市县建设主管部门用Excel填报《2004年大连市建筑业企业基本情况一览表》软盘。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和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如果有变更事项,也要复印),按照《2004年大连市建筑业企业基本情况一览表》序号排列,报市建委。
四、年检结论
资质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种。
企业在过去一年内未发生《规定》第十四条所列行为,没有严重拖欠工人工资行为,准确及时报送2003年度统计报表的,年检结论为合格。
企业过去一年内未发生《规定》第十四条所列行为,没有严重拖欠工人工资行为的,未报送2003年度统计年报的,年检结论为基本合格。
对发生《规定》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拖欠工人工资并产生严重社会影响的,年检结论为不合格。
五、年检程序
1、参加年检的企业按照要求向注册所在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年检申报材料。
2、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建筑市场监管机构(质量监督、安全监督、招投标监管等部门)从2003年4月1日至2004年4月30日作出的处罚决定,提出企业年检初审意见。
3、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于5月25日-6月5日,以正式文件向市建委报送《大连市建筑业企业年检登记表》(附件1)、《大连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汇总表》(附件2)、《2004年大连市建筑业企业基本情况一览表》(附件3)以及汇总后的本地区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电子数据和年检工作总结。逾期不予受理。
4、市建委根据企业资质年检电子数据和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意见,对企业资质年检做出初审结论后,报辽宁省建设厅。
5、年检期间,市建委将随机对部分企业进行资质核查。凡是对企业资质提出质疑,要求企业出具相关文件原件的,企业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出具原件,否则视为年检不合格。
六、其它要求
所有材料统一用A4纸复印。
此次年检时间紧,希望相关单位认真组织,及时上报。逾期不报,视为不参加年检,吊销企业资质。
附:
1、大连市建筑业企业年度登记表(略)
2、大连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汇总表(略)
3、2004年大连市建筑业企业基本情况一览表(略)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四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