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赋权条文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354章第38条)
(本为1992年第369号法律公告)
根据《废物处置条例》第38条,本人指定1992年11月18日为第11及16条适用于下述化学废物或就下述化学废物而适用的日期∶其本身乃是或含有石棉、多氯联苯或带固体制革废物的铬的化学废物。此外,又根据上述条例第38条,本人指定上述日期为第17条适用于下述化学废物或就下述化学废物而适用的日期∶其本身乃是或含有石棉或多氯联苯的化学废物。
(1992年制告)
赋权条文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354章第38条)
(本为1992年第369号法律公告)
根据《废物处置条例》第38条,本人指定1992年11月18日为第11及16条适用于下述化学废物或就下述化学废物而适用的日期∶其本身乃是或含有石棉、多氯联苯或带固体制革废物的铬的化学废物。此外,又根据上述条例第38条,本人指定上述日期为第17条适用于下述化学废物或就下述化学废物而适用的日期∶其本身乃是或含有石棉或多氯联苯的化学废物。
(1992年制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