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银发[1999]178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全国性及总行直接监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各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境内注册外资银行类金融机构、外国银行分行由当地人民银行分支行转发):
为进一步提高金融系统防范信贷风险的整体能力,强化中央银行金融监管,更好地为中央银行货币政策决策服务,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1999年起,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并实施银行信贷登记咨询制度(有关管理制度办法另发)。现将《银行信贷登记咨询制度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银行信贷登记咨询制度实施意见
一、建立银行信贷登记咨询制度的目的
银行信贷登记咨询制度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对企事业单位等借款人信用情况进行登记咨询的工作制度。银行信贷登记咨询制度的建立适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对银行授信管理的需要,是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重要基础工作,是建立新型银企关系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建立我国信用咨询体系的开端。实施银行信贷登记咨询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为金融机构提供借款人信用咨询服务,提高金融系统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的能力,更好地为中央银行履行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职能服务。
二、工作方式与职责
银行信贷登记咨询制度以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为手段开展工作。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是银行信贷登记咨询制度的电子化管理系统,是以贷款卡为媒介,以城市为单位,使用现代化通信和计算机网络技术,联接各级金融机构,全国联网的系统。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是实施银行信贷登记咨询制度的管理机构,负责组织、管理和运行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并负责银行信贷登记咨询制度规定的其他管理工作。银行信贷登记咨询制度实行属地管理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中资、外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在经营本、外币信贷业务中,均须按银行信贷登记咨询制度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借款人信贷数据和其他有关信息,查询借款人信息并遵守银行信贷登记咨询制度其他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借款人(以下简称借款人),在与商业银行及金融机构发生信贷业务前,均须持银行信贷登记咨询制度规定的有效证件和其他有关真实材料,到注册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办理贷款卡并设置自己的贷款卡密码。借款人须按银行信贷登记咨询制度规定使用贷款卡,按期参加年审。
三、银行信贷登记和咨询的主要内容
(一)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向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中心数据库报送的借款人信息内容。一是借款人基本信息,包括借款人概况、主要财务指标等;二是信贷业务信息,包括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担保、授信等业务数据及信贷资产质量等;三是借款人重大事件,包括欠息、逃废债、经济纠纷和直接融资等。
(二)借款人信息查询内容。凡登记的信息都可根据人民银行授权进行查询。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可使用网页浏览器(WEB)、电话传真等多种方式,向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中心数据库查询本部门及下属信贷网点借款人的资信信息。人民银行总行及分行也可向中心数据库查询有关信息。
(三)信贷监测。人民银行总行、分行及中心支行可对信贷业务数据实时按行业、金融机构、借款人类型、贷款种类、期限、数额、风险状况等进行查询、汇总、分析,以掌握信贷总量、结构及质量等的变化情况。
四、银行信贷登记咨询工作的组织管理
人民银行统计司负责全国银行信贷登记咨询制度的建立、组织协调管理和系统日常运行以及信贷登记信息的采集汇总分析工作,支付科技司负责技术支持。全国银行信贷登记咨询制度管理办公室设在统计司。
人民银行各分行和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负责所在省(直辖市)银行信贷登记咨询制度组织管理和技术支持工作,并按总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上报所在省、市的信贷登记信息,完成总行布置的有关银行信贷登记咨询其他工作。
人民银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除负责所在城市银行信贷登记咨询制度组织管理及日常运行工作外,还将根据总行授权负责所在省(自治区)其他城市中心支行银行信贷登记咨询制度的协调管理和技术支持工作,并按总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采集、汇总、上报所在省(自治区)的信贷登记信息,完成总行布置的所在省(自治区)有关银行信贷登记咨询其他工作。
人民银行其他中心支行负责本市银行信贷登记咨询制度组织管理及日常运行工作,完成总行布置的有关银行信贷登记咨询其他工作。
人民银行分支行要根据银行信贷登记咨询制度工作量,在统计部门配备必要数量的工作人员,具体负责银行信贷登记咨询制度的组织管理协调和日常运行工作。
五、设备和经费保障
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实施银行信贷登记咨询制度所需配置的电子化设备列入人民银行电子化建设资金计划解决;银行信贷登记咨询制度及电子化设备日常运行维护费用,在各分支行预算经费中开支;技术支持、应用程序升级等所需的软、硬件设备及开发经费,纳入人民银行总行电子化建设资金计划。
六、对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要求
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要严格执行银行信贷登记咨询制度的各项管理办法和规定,结合实际制订有关管理规定。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要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向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行信贷登记咨询中心数据库上报借款人信贷数据和其他有关信息,并严格按规定的办法和权限实施查询。要按规定正确使用贷款卡,督促借款人办理贷款卡。要依法合规使用查询信息,严守商业秘密。要对本单位与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有关工作人员按制度要求严格管理,确保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安全,确保无非法用户侵入。
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如已建立全国性信贷管理系统且业务指标满足银行信贷登记咨询制度要求的,经全国银行信贷登记咨询制度管理办公室同意,可开发与人民银行城市中心支行数据库的接口软件,按标准完成并经验收同意的,可使用接口软件连接城市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中心数据库,否则一律使用人民银行的统一应用软件。
七、其他有关事宜
银行信贷登记咨询制度是对贷款证制度业务内容及管理功能的进一步拓展;在银行信贷登记咨询制度建立初期,贷款证制度同时并行,逐步全部过渡到完全实施银行信贷登记咨询制度。
银行信贷登记咨询制度建设要实现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人民银行各分支行要根据本实施意见和人民银行有关信贷登记咨询制度管理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和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