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辽宁省经济委员会、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辽宁省国土资源厅、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宁省环境保护局、中国银监会辽宁监管局、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东北监管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九部委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6-14 生效日期: 2004-06-14
发布部门: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辽宁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辽宁省国家税务局易经济合作厅、中国银监会辽宁监管局、辽宁省环境保护局、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东北监管
发布文号: 辽经发[2004]15号

各市人民政府: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国土资源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环保总局、银监会、电监会印发了《关于清理规范焦炭行业的若干意见的紧急通知》(发改产业[2004]941号),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我省焦炭行业的清理规范工作提出具体要求如下:
  一、要高度重视焦炭行业的清理规范工作。各市政府要由主管副市长负责,经贸委(经委)会同计委(发改委)、财政、外经贸、国土、工商、税务、环保、银监等部门,各地供电企业密切配合,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九部委联合制定的《关于清理规范焦炭行业的若干意见》各项要求,认真做好本地区焦炭生产企业和建设项目的清理规范工作。

  二、由各市经贸委(经委)负责,会同计委(发改委)等有关部门认真组织焦炭生产企业填报《焦炭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调查表》(附表一)和《焦炭生产企业已建、在建和拟建项目情况调查表》(附表二)。

  三、各市要对本地区焦炭生产企业和建设项目的清理情况进行分类汇总分析,并按国家《关于清理规范焦炭行业的若干意见》有关要求制定具体的规范措施,形成文字材料,连同《焦炭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调查表》(附表一)和《焦炭生产企业已建、在建和拟建项目情况调查表》(附表二),于7月20日前一并报省经委(产业政策处,联系电话024—86895724电子邮箱:Lncyzcc@vip.sina.com)。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8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