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辽经发[2004]15号
各市人民政府: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国土资源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环保总局、银监会、电监会印发了《关于清理规范焦炭行业的若干意见的紧急通知》(发改产业[2004]941号),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我省焦炭行业的清理规范工作提出具体要求如下:
一、要高度重视焦炭行业的清理规范工作。各市政府要由主管副市长负责,经贸委(经委)会同计委(发改委)、财政、外经贸、国土、工商、税务、环保、银监等部门,各地供电企业密切配合,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九部委联合制定的《关于清理规范焦炭行业的若干意见》各项要求,认真做好本地区焦炭生产企业和建设项目的清理规范工作。
二、由各市经贸委(经委)负责,会同计委(发改委)等有关部门认真组织焦炭生产企业填报《焦炭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调查表》(附表一)和《焦炭生产企业已建、在建和拟建项目情况调查表》(附表二)。
三、各市要对本地区焦炭生产企业和建设项目的清理情况进行分类汇总分析,并按国家《关于清理规范焦炭行业的若干意见》有关要求制定具体的规范措施,形成文字材料,连同《焦炭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调查表》(附表一)和《焦炭生产企业已建、在建和拟建项目情况调查表》(附表二),于7月20日前一并报省经委(产业政策处,联系电话024—86895724电子邮箱:Lncyzcc@vip.sin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