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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接收农村合作基金会资产过程中对发生支付困难的农村信用社适当发放再贷款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6-04 生效日期: 1999-06-04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银发[1999]184号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
  为了支持四川省清理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工作,缓解部分农村信用社因接收农村合作基金会资产而出现的支付的困难,促进农村合作金融体制的平稳运行,总行决定,单独安排一定额度的再贷款,授权你分行对四川省此类农村信用社有条件地给予再贷款支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该项再贷款的运用仅限于你分行辖内四川省,并专门用于因接收农村合作基金会资产而发生严重支付困难的农村信用社。

  二、按照规定条件接收基金会资产发生支付困难的农村信用社,必须立即采取大力组织存款、清收到期债权和压缩业务费用等切实措施;县联社要及时组织系统内调剂;人民银行分行可按规定条件批准其动用法定存款准备金。在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应付支付的,可有条件地向人民银行申请一定额度的再贷款。

  三、对发生支付困难的农村信用社发放再贷款,要坚持资能抵债的原则;对资不抵债以及其他高风险信用社的再贷款,要采取担保贷款的方式,以有效资产作抵押或有价证券等权利凭证作质押,并依法建立完备的贷款担保手续。该项再贷款的具体贷款条件和业务操作程序,责成你分行制定,并报总行备案。

  四、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在总行核定的额度内,负责对该项再贷款的审批发放、到期收回和监督管理。要实行“单独管理、集中审批、落实责任、到期收回”的管理原则,单独设立资金台账,指定专人负责,不得与其他再贷款限额调剂使用。再贷款的审批权要集中于分行,中心支行的权限由分行规定,县(市)支行不得审批再贷款。要逐级建立再贷款管理责任制,对借款人要实行分片包干、逐上进行跟踪调查,监督再贷款使用,并督促其切实采取增加资金来源、改善头寸状况的具体措施,确保再贷款按期收回。

1999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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