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国税函[2002]93号
天津、上海、江苏、湖南、湖北、江西、甘肃、辽宁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蔚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分摊2001年总部管理费的请示》(蔚证字[2001]123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1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91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