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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状态:被修正 发布日期:2004-06-30 生效日期: 2004-06-30
发布部门: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将《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 四十四 条修改为:“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应当分别向市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辽宁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合格证》,按照规定的服务项目提供服务。
  申请办理《辽宁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合格证》,应当提供相应的执业资格证明和所在单位审查同意证明。”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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