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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档案条例》的决定

状态:被修正 发布日期:2004-06-30 生效日期: 2004-06-30
发布部门: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将《辽宁省档案条例》第 十一 条修改为:“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专业知识,并接受档案管理岗位培训。
  从事档案咨询、鉴定、评估等业务的机构或者人员,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向市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档案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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