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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6-30 生效日期: 2004-06-30
发布部门: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将《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 三十四 条第一款修改为:“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从事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质量监督。”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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