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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消防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6-27 生效日期: 2005-06-27
发布部门: 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威政办发[2005]47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基层消防工作,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作如下通知:
  一、建立健全基层消防组织,完善基层消防工作机制。各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规定,认真履行对基层消防工作的领导职能,成立相应的工作班子,定期研究解决基层消防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镇(街道办事处)和村(居)委会要组织治安(消防)巡逻队伍,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加强对辖区的消防检查,努力杜绝各类事故发生。

  二、搞好基层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已批准实施的消防规划,加快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步伐,将消防安全布局、消防通道、消防水源和公共消火栓建设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保证同步实施;要充分发挥农业灌溉机械在灭火中的作用,确保发生火灾时能快速投入扑救。“九小”单位要加大资金投入,完善消防设施,增强自防自救能力。

  三、充分发挥公安派出所的作用。各级公安机关要充分发挥公安派出所点多面广、情况熟悉的优势,按照《威海市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办法》要求,明确公安派出所实施消防监督工作的职责、内容、形式、方法及程序。公安派出所要把消防检查和治安检查紧密结合起来,按照“突出重点,兼顾全面”的原则,把城镇、社区、农村和“九小”单位的消防监督管理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并根据季节性、行业性特点,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抓好落实。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基层消防工作,是推动全市消防工作再上新水平的重要措施。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层层明确责任,务求取得实效。要逐级签订消防安全责任状,将消防工作情况纳入领导任期工作目标,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创建“文明村镇”、“文明社区”当中,确保基层消防工作时时处处有人抓、有人管。要积极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消防宣传教育活动,广泛宣传消防法法规及防火、灭火常识等,增强广大群众的消防意识。各级公安、建设、民政、教育、文化、农业、安监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推动基层消防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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