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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对《辽宁省会计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八条修改为:“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免(含聘用、解聘,下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删除第二十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会计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