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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护肤护发品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7-05 生效日期: 1999-07-05
发布部门: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署税(1999)501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按国家税务总局函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护肤护发品消费税率的通知》(财税字(1999)23号文)。《通知》规定,从1999年1月1日起,除香皂仍按现行政策规定依5%的税率征收消费税以外,其他护肤护发品的消费税税率由17%下调为8%,并要求海关对护肤护发品的消费税税率作相应调整。经研究,决定从1999年7月15日起,对进口护肤护发品的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按上述规定进行调整。请各关于1999年7月14日将本《通知》所附公告稿(见附件)对外公告。此前,已按原税率征收消费税的税款不予调整。
  H883/EDI参数库将作相应调整,有关数据文件将于7月15日前下发,请注意接收。
  
特此通知。

 

1999年7月5日


附:公  告
  接海关总署通知:自一九九九年七月十五日起,对进口护肤护发品的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统一由17%下调为8%,调整消费税的税目税率详见下表:
          护肤护发品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调整表
┏━━━━━━━┯━━━━━━━━━━┯━━━━━━━┯━━━━━━━┓
┃  商品编号  │   商品名称   │调整前税率  │ 调整后税率  ┃
┠───────┼──────────┼───────┼───────┨
┃33049900.1  │护肤品       │17%      │8%      ┃
┠───────┼──────────┼───────┼───────┨
┃33051000   │洗发剂(香波)     │17%      │8%      ┃
┠───────┼──────────┼───────┼───────┨
┃33052000   │烫发剂       │17%      │8%      ┃
┠───────┼──────────┼───────┼───────┨
┃33053000   │定型剂       │17%      │8%      ┃
┠───────┼──────────┼───────┼───────┨
┃33059000   │其他护发品     │17%      │8%      ┃
┗━━━━━━━┷━━━━━━━━━━┷━━━━━━━┷━━━━━━━┛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
一九九九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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