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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出口退税税款退回适用预算科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7-02 生效日期: 2004-07-02
发布部门: 辽宁省大连市财政局、辽宁省大连市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
发布文号: 大财预[2004]238号
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国库各支库:   为贯彻落实国家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决定,明确出口退税各项税款的账务核算,保证出口退税工作顺利进行,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出口退税款退回适用预算科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2004]97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
二○○四年七月二日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出口退税款退回适用预算科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预[2004]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中心支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便于各地国库正确办理出口退税账务核算,现就出口退税款退回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属2003年12月31日前(以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的出口货物退增值税,在2004年1月1日后发生退税款退回情况的,统一在“归还出口货物增值税退税欠款”科目(科目编码:010303)作冲销处理。
  二、从2004年1月1日(以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发生的出口货物退增值税,出现退税款退回情况的,应按中央与地方出口货物退增值税的分担比例,分别冲销中央和地方的“出口货物退增值税”(科目编码:010301)。
  三、以前年度及2004年1月1日以后,出口货物退消费税出现退回情况的,均在“出口货物退消费税”科目(科日编码:020301)作冲销处理。
  四、各级国库办理出口退税款退回时,应按照预算收入退库退回业务处理。
  五、本通知下发前各地做法与上述规定不一致的,请按上述规定办理账务调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
                                                                                                                            二○○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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