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人发[2001]118号
河北、浙江、江西省党委组织部和政府人事厅,中央统战部、司法部、国家工商总局干部人事部门:
经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研究决定,在中共中央组织部机关、人事部机关和上述3个省、3个部(局)机关的范围内,对《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政机关年度考核工作的意见(试行稿)》(以下简称《意见(试行稿)》)进行试点。现将《意见(试行稿)》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试点工作方案和《意见(试行稿)》要求,结合2001年机关年度考核,认真组织开展试点工作。年度考核结束后,对试点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结果报告我们。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
二00一年十二月十日
附件1:《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政机关年度考核工作意见(试行稿)》试点工作方案
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制度,是干部人事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认真搞好年度考核,对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转变机关工作作风,促进勤政廉政建设,提高工作人员素质和机关工作效率具有重要作用。当前随着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入,党政机关年度考核工作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为适应新形势要求,进一步完善年度考核制度,发挥年度考核工作应有的作用,中组部、人事部在总结近年来年度考核工作的基础上,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政机关年度考核工作的意见(试行稿)》(以下简称《意见(试行稿)》),拟在部分中央和地方党政机关中开展试点工作。试点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目的
试点工作要认真贯彻江泽民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和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积极推进和不断深化党政机关年度考核制度的改革,通过在部分单位试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政机关年度考核工作的意见(试行稿)》,对《意见(试行稿)》的各项内容特别是有关年度考核程序、方法、等次、考核结果使用等规定进行检验,取得经验,发现问题,并研究提出进一步修改完善的措施和办法,以提高政策文件质量,使之尽可能科学、准确、规范,符合党政机关年度考核工作的实际,发挥年度考核工作应有的作用,达到预定目的。
二、试点单位及范围
中央和国务院部门:中央组织部、中央统战部;人事部、司法部、国家工商总局。试点范围,为试点单位的全部或部分内设机构。
地方:河北、浙江、江西三个省。试点范围,由各省组织人事部门确定省、地、县不同层次的机关各选1-2个部门和1个乡镇(街道)机关。
三、实施步骤及时间安排
(一)准备阶段
12月11日,中组部、人事部召开试点单位工作会议,对试点工作作出安排,提出工作要求,培训工作人员,听取试点单位意见及建议。
(二)实施阶段
2002年1月底以前,各试点单位按照试点工作方案《意见(试行稿)》开展年度考核工作。
(三)自我总结阶段
2002年2月,各试点单位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对试点情况进行自我总结评估,撰写试点工作专题报告。报告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一、试点工作组织实施整体情况;二、试点工作取得的成效和基本经验;三、反映出的问题和分析意见;四、对《意见(试行稿)》的具体修改意见和建议。
(四)对《意见(试行稿)》评估、修改阶段
2002年3-4月,中组部干部一局、人事部公务员管理司组织试点工作调研,召开试点工作总结研讨会,总结经验,研究问题,对《意见(试行稿)》进行全面评估。在此基础上对《意见(试行稿)》进行修改、完善,形成正式文稿上报两部领导审批。
四、几点要求
各试点单位要高度重视年度考核试点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按照试点工作方案和《意见(试行稿)》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选择试点部门要具有代表性。干部人事部门对试点工作要加强具体指导。对试行结果要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掌握真实情况,把问题搞清、搞透,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各试点单位要严格执行《意见(试行稿)》,测评参考表原样印发,不做修改,保证试点工作评估的准确性。对于按照《意见(试行稿)》的要求,实施年度考核工作遇到的问题和各种特殊情况,各试点单位要及时反映,并按中组部干部一局和人事部公务员管理司的答复意见进行处理。
试点工作由中组部干部一局和人事部公务员管理司共同组织实施。两司局将及时了解试点工作的进展情况,研究试点工作反映出来的各种问题,为试点单位提供指导和服务。
附件2: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政机关年度考核工作的意见(试行稿)
年度考核制度是党政机关干部人事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切实搞好年度考核工作,对于健全激励约束机制,转变机关作风,提高机关效能,加强党政机关干部队伍建设具有重要作用。年度考核制度实施以来,各地各部门认真执行考核工作的有关规定,取得了明显成效,同时针对考核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创新,不断推进考核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积累了不少有益的经验。为贯彻落实江泽民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中关于完善干部考核制度和方法的精神,全面落实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提出的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重点任务,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政机关年度考核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实考核内容,改进考核方法
党政机关年度考核的内容要根据党政机关的职能和特点合理确定,注意体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党政机关考核工作提出的新要求。要把德、能、勤、绩四个方面作为党政机关考核的主要内容,在重点考核工作实绩的同时,强化对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思想政治素质、工作作风和廉洁自律情况的考核。
要把年度考核与平时考核有机地结合起来,各有重点,互为补充。平时考核的重点是日常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和出勤情况,可以通过考勤和周、月、季、半年工作总结等方式进行。年度考核对干部的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评价,重点是全年政治表现和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结合年度工作总结进行。平时考核是年度考核的基础,年度考核要以平时考核为依据。
要坚持定性与定量考核相结合,完善考核指标体系,增强考核科学性、准确性。考核指标体系依据考核目的和考核内容设定,体现党和政府在新时期内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思想政治素质、廉政建设、工作作风、工作能力和工作实绩等方面的要求,各地各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参照《考核指标量化测评参考表》(见附件1),设立相应的考核指标体系,认真组织测评,并将量化测评结果与定性考核结果相结合,提高年度考核结果的准确性。
要坚持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方法,使被考核人的领导、同级、下级等不同层次的人员,通过多种形式参与考核过程,使考核结果综合反映各方面的意见。直接面向群众的党政工作部门和窗口单位,要面向社会,在一定范围内接受直接服务对象的评议,通过多种方法和渠道听取意见,把机关内外的意见结合起来,综合考虑确定考核结果。
对各方面的意见要进行分析,采取实事求是的态度客观公正地确定被考核人的年度考核结果。对测评结果要具体分析,不能简单地以票以分数确定考核等次,避免简单化、绝对化。要结合平时考核和民主测评结果,进行综合评估,对于重点专项工作也可采取目标责任制考核,使考核结果真实地反映被考核人的情况。
二、规范考核程序,合理设置考核等次
进一步规范年度考核工作的程序和方法,对于确保年度考核工作质量具有重要意义。要重点抓好以下五个环节:
(一)撰写个人总结。被考核人要按照考核内容的要求,实事求是撰写个人总结或述职报告,肯定成绩,找出差距,明确努力方向,提出改进措施。个人总结或述职报告要报直接主管领导审阅。
被考核人在对本年度的德、能、勤、绩表现情况进行自我综合评价的基础上,可在个人总结或述职报告中自评一个考核等次。
(二)在规定范围内总结述职。各级考核机关可根据不同的考核对象,确定相应的总结述职范围。党政工作部门内设机构人数较多的,可在内设机构范围内总结述职;人数较少的,特别是地(市)以下党政工作部门,可在机关范围内总结述职。
(三)进行民主评议。在听取个人总结或述职报告后,应当进行民主评议,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同时,应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民主测评,测评可采取量化打分的形式进行。测评结果要作为确定考核等次的重要依据之一。
(四)确定考核等次。主管领导人在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被考核人平时考核情况和个人总结写出评语,严格按照考核标准,参考民主测评结果及个人自评等次,提出考核等次意见。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要对主管领导人提出的考核意见,进行认真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或审核备案。
要增加考核工作的透明度。实行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员公示制度。对年度考核拟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员要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公示,时间一般为两至三天。对反映的问题,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应进行核实,确实不符合优秀等次条件的,应重新确定考核等次。
(五)考核结果反馈。考核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年度考核登记表存入被考核人档案。被考核人对考核结果若有异议,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和提出申诉。
根据年度考核工作实际需要和一些地区、部门的实践,从今年起,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结果在原有“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的基础上,试行增加一个“基本称职”等次,即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优秀、称职、不称职的基本标准仍按《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执行。“基本称职”等次的基本标准是:能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基本能完成本职工作,但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不能完全适应职位要求,廉洁自律、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完成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因主观原因在工作中发生明显失误。
三、加强综合管理,做好审核备案工作
加强对年度考核工作的综合管理,实施审核备案制度是确保考核工作各环节按照规定的内容、标准、程序和时间要求有序进行,提高考核质量的有效途径。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建立健全年度考核审核备案制度。通过审核备案,及时发现问题,严格考核纪律,把握总体情况,切实加强对年度考核工作的检查指导。各考核单位要在每年2月底前,报送上年度考核工作总结报告和《年度考核工作审核备案登记表》(见附件2)。年度考核总结报告内容包括:年度考核工作的基本情况和分析、需要说明的有关问题、确定的各等次比例是否符合文件规定等。组织人事部门在收到备案材料后及时给予审核批复,报文单位即可按规定兑现考核结果。经审核或调查发现,在年度考核工作中敷衍了事、弄虚作假的,不按规定程序和规定内容实施考核的,随意突破规定优秀比例数的,以及其他违反考核工作纪律和规定的,必须予以纠正,否则不予兑现考核奖惩结果。
四、加大考核结果使用力度,切实发挥年度考核的作用
要进一步加大考核结果的使用力度,把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干部调整使用、升降去留以及奖励、晋升工资等的重要依据,发挥考核工作的激励鞭策作用。要根据考核结果,认真分析干部的德能勤绩总体状况,该提拔的要大胆提拔使用,该调整的要及时进行调整,该批评教育的要进行批评教育,不适合继续留在机关工作的要果断调整出机关,该辞退的要坚决予以辞退。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员,可按有关规定适当放宽职务晋升的资格条件;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员,在本职务对应级别内晋升一级;对“优秀”等次人员要优先提供培训、学习、深造等机会,使他们进一步得到锻炼和提高。对确定为“称职”等次的多数人员,在肯定成绩、指出不足的同时,根据其不同的能力素质情况,采取相应的培养提高措施。对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人员,可以按“称职”等次晋升级别和工资,但扣发当年年终一次性奖金,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连续两年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的,应给予诫勉谈话,并调整其工作。对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进行处理,当年定为不称职的,要降低一职使用,工资级别作相应调整,连续两年确定为不称职的,要坚决予以辞退。
各级党委和组织人事部门要高度重视年度考核工作,把加强和改进党政机关年度考核工作作为按照“三个代表”要求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的重要措施,切实加强对年度考核工作的领导,严格按照干部考核有关要求和《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认真组织实施。要把年度考核与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以及年终工作总结等结合进行,发挥考核工作的整体效应,以促进党政机关和干部队伍建设。
本意见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中除上级党委管理的领导干部以外的全体机关工作人员。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机关的年度考核工作,参照本意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