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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的若干规定(试行)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7-08 生效日期: 2004-07-08
发布部门: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各级国税机关实施税务行政许可的行为,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国税机关依法有效行使行政管理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精神,现就实施税务行政许可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 税务行政许可事项
  我市各级国税机关有权实施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包括:
  (一) 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
  (二) 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
  (三) 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
  (四) 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的审批。

  二、 税务行政许可公示内容及要求
  有关税务行政许可的具体事项、法律依据、实施机关、实施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等内容由市局统一规定(见附件一),并在市局“金贝网”和“内部办公业务网”、“大连国税法规在线”网站上公布;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示范文本由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自行填制,与市局统一规定的公示内容一并于7月1日前在办税服务厅或其他办公场所公示。

  三、 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及各征收分局、各市(县)国税局为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实施机关。各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公示内容实施税务行政许可。大连市国家税务局流转税处作为市局实施税务行政许可的内设机构;各征收分局、各市(县)国税局应指定一个内设机构或者设置固定窗口,统一负责受理税务行政许可申请、送达税务行政许可决定。

  四、 税务行政许可实施程序
  实施税务行政许可,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纳税人申请
  纳税人需要取得税务行政许可,应当:(1)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2)在法律法规或税务机关按照法律法规确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3)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申请材料。
  纳税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因此拒绝受理。代理人办理受托事项时,应当出具有效身份证件和委托证明。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告知申请人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同时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纳税人申请税务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主管税务机关不得要求纳税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二)受理
  对纳税人提出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应分别作出处理:
  1. 不受理。申请事项属于主管税务机关管辖范围但不需要取得税务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同时告知其解决的途径。
  2. 不予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税务机关职权范围,应当当场书面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 要求补正材料。如果纳税人的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告知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 受理。申请事项属于本税务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主管税务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或受理行政许可决定及告知补正通知书,应当出具加盖本税务机关印章(或许可专用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三)审查
  主管税务机关审查税务行政许可申请,应当以书面审查为原则。依法或者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除非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税务行政许可应当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主管税务机关直接受理、审查并作出决定。
  主管税务机关审查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过程中,发现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认真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四)听证
  听证不是作出许可决定的必经程序,但对于下列事项,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举行听证:
  1.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税务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
  2. 主管税务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许可事项;
  3. 税务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
  需要听证的事项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在办税服务厅或其他办公场所向社会公告。听证由主管税务机关法制工作机构组织,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并且予以公告;
  2. 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3.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4. 举行听证时,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
  5.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交听证当事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6.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五)决定
  主管税务机关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审查后,应当当场或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将理由告知申请人。
  1. 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应当颁发加盖本税务机关印章(或许可专用章)的税务行政许可证件或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在办税服务厅或其他办公场所公开许可决定,有条件的可以在网站上同时公开。
  2. 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应当出具加盖本税务机关印章(或许可专用章)的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应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税务行政许可只在作出批准决定的税务机关管辖范围内有效。
  (六)送达
  主管税务机关作出准予税务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
  (七)变更与延续
  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许可事项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税务行政许可证件有有效期限的,被许可人依法提出延续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该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书面决定。
  (八)特别规定
  纳税人申请取得发票领购资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依法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被许可人领购发票时,按照批准的数量、版式领购发票。发票领购簿一次批准,长期有效。
  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由纳税人根据需要办理的事项分次申请、办理许可。
  各级主管税务机关应建立和完善税务行政许可档案制度,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其他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都要公开,保证公众的查阅权。

  五、税务行政许可收费
  实施税务行政许可,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一) 各级主管税务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要加强对实施税务行政许可的执法监督检查。存在争议的或重大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应提请局务会集体讨论决定。许可决定作出后,作出许可决定的部门应当将税务行政许可决定送本级税务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备案。
  (二) 税务机关应创造条件,与被许可人、其他机关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许可的活动;税务机关要求被许可人报送有关材料,被许可人应当如实提供。
  (三) 税务机关对被许可人从事许可活动进行核查时,发现其不再具备法定条件时,可以中止许可、责令限期改正;发现其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 六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可以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发现其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可以依法给予其他行政处罚。
  (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 七十条规定注销行政许可的,应当收回行政许可证件并加盖注销标记。
  (五) 申请人、被许可人及其利害关系人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被税务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所侵害时,有权申诉。各级主管税务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受理申诉,对申诉人提出的申诉一经核实要及时处理,并在5日内书面答复申诉人。
  (六) 对税务人员办理许可过程中的过错责任,按《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七、 统计分析
  各级主管税务机关建立行政许可统计分析制度。其法制工作机构负责行政许可的统计分析、统计检查和统计上报工作。
  行政许可统计采用编报年度税务许可情况统计分析说明方式收集、整理统计资料。实施税务行政许可的机关应于当年12月20日前报市局政策法规处汇总。年度税务许可情况统计分析说明须经本机关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出。

  八、 其他非许可税务审批事项的处理
  对于其他非许可类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在国家出台新的法律法规、规定之前,暂按现行办法执行。对国务院公布取消的税务审批事项,各单位应完善“一户式”管理制度,做好后续管理工作;对市局保留和下放的税务审批事项,应继续做好清理工作,做到项目明确,依据合法,程序规范,资料完整。

  九、 税务行政许可文书的使用
  税务行政许可文书由市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统一设计印制(见附件二)。实施税务行政许可的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本规定管理和使用许可文书;送达税务文书应使用送达回证。

  十、 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纳税人在此以前取得的税务行政许可继续有效;在此以后申请取得、变更、延续、注销税务行政许可等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涉及的税务机关实施行税务政许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附件:
  一、 税务行政许可公示内容
  序号 项目名称 法律依据 实施机关 办理程序、时限 有无数量限制 提供材料 批准条件 有效期限 备注
  1 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 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部门规章。《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税发[1993]157号)第 7条规定:“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发票使用量较大的单位,可以申请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如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业务需要,也可以自行设计本单位的发票式样,但均需要报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其中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另定。” 县级主管税务机关 1. 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2.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审核,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税务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将理由告知申请人;3. 主管税务机关自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送达许可决定。4. 主管税务机关将《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复印件、《企业衔头发票印制申请表》、申请印制企业衔头发票票样报市国税局,按现行工作流程印制。 按照税务机关批准数量印制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2.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普通发票领购簿;3.按要求逐项填写的《企业衔头发票印制申请表》;4.申请单位介绍信及经办人身份证明;5.申请印制企业衔头发票票样;6.前期发票交验检查记录(首次申请印制企业衔头发票的单位除外);7.需要印制机外发票的纳税人还需提供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的《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复印件。 1.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使用通用普通发票不能满足其业务需要,且理由充分;2. 具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在同行业中生产经营规模较大,财务会计制度健全;3. 发票管理基础及纳税信誉较好。 由纳税人根据需要分次申请、办理许可,但最长不超过一年。 新修订的《发票管理办法》出台后,按新办法管理。
  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 国务院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第 18条规定:“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以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 县级主管税务机关 1. 纳税人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2. 纳税人向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3. 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审核,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税务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将理由告知申请人。4. 主管税务机关自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送达许可决定。 按照税务机关批准数量领购 1.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2. 纳税人所在地税务登记证副本或其他证明,以及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3. 申请单位介绍信及经办人身份证明;4. 到经营地从事经营活动或货物的情况;5. 纳税人所在地税务机关出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1. 所在地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2. 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制度健全;3. 在经营地确需使用发票的纳税人。 由纳税人根据需要分次申请、办理许可,但最长不超过180天。 新修订的《发票管理办法》出台后,按新办法管理。
   拆本使用发票 国务院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第 25条规定:“……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 县级主管税务机关 1. 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2.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审核,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税务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将理由告知申请人;3. 主管税务机关自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送达许可决定。4. 开具后的存根联按顺序号装订成册。 按照税务机关批准数量使用 1.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2. 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普通发票领购簿;3. 申请单位介绍信及经办人身份证明;4. 需要拆本使用发票的种类、数量、代码和起止号码。 1.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2. 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制度健全;3. 发票管理基础及纳税信誉较好;4. 在经营活动中确需拆本使用发票的纳税人。 由纳税人根据需要分次申请、办理许可。 新修订的《发票管理办法》出台后,按新办法管理。
  使用计算机开票 国务院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第 24条规定:“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 县级主管税务机关 1. 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2.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审核,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税务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将理由告知申请人;3. 主管税务机关自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送达许可决定;4. 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5. 开具后的存根联按顺序号装订成册。 按照税务机关批准数量使用 1.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2. 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和发票领购簿;3. 申请单位介绍信及经办人身份证明;4. 电子计算机设备的配置情况和系统说明;5. 有关专用电子计算机技术人员、操作人员的情况。 1.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2.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制度健全;3.发票管理基础及纳税信誉较好;4.能够按税务机关的要求传输开具发票的相关数据信息。 由纳税人根据需要分次申请、办理许可。 新修订的《发票管理办法》出台后,按新办法管理。
  批准携带、运输空白发票 国务院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第 27条第1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县级主管税务机关 1. 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2.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审核,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税务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将理由告知申请人;3. 主管税务机关自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送达许可决定。 按照税务机关批准数量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1.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2. 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和发票领购簿;3. 申请单位介绍信及经办人身份证明;4. 需要携带、运输空白发票的种类、数量、代码和起止号码。 1.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2. 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制度健全;3. 发票管理基础及纳税信誉较好;4. 按政策规定,在经营活动中确需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的纳税人。 由纳税人根据需要分次申请、办理许可。 新修订的《发票管理办法》出台后,按新办法管理。
  2 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 国务院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第 16条规定:“申请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出购票申请,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或其他证明,以及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印模,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凭发票领购簿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 主管税务机关 1. 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2. 主管税务机受理、审核,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税务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将理由告知申请人;3. 主管税务机关自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送达许可决定,发放发票领购簿。 按照发票领购簿上核准的种类、数量、购票方式领购发票。 1.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2. 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或其他证明,以及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印模;3. 一般纳税人须提供资格认定证明; 4.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证件。 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 纳税人申请取得发票领购资格的,由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发票领购簿一次批准,长期有效。 新修订的《发票管理办法》出台后,按新办法管理。
  3 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 部门文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1]57号第1条:“使用百万元版发票的,均须上报省级税务机关审批;使用十万元版发票的,均须上报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批。”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2]33号)第1条:“税务机关对企业使用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的最高开票限额进行审批,必须经过实地核查,批准使用十万元版专用发票(即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的,必须由地市级税务机关派人实地核查;批准使用百万元、千万元版专用发票(即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一亿元)的,必须由地市级税务机关派人实地核查后将核查材料报省级税务机关审核。”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326号):“对已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但年应税销售额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一般纳税人,且未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或者有偷/骗/抗税行为;连续3个月未申报或者连续6个月纳税申报异常且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保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装置,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纳税人在年审后的一个年度内,领购专用发票应限定为千元版(最高开票限额1万元),个别确有需要经严格审核可领购万元版(最高开票限额10万元)的专用发票。” 1、使用最高开票限额在十万元(含十万元)以下专用发票的,由县级税务机关审批;2、使用最高开票限额在十万元以上专用发票的,由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审批。 1、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开票额度设定、修改审批表》;2、(1)税务机关对企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送达《税务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2)对申请人不能当场更正提交材料的,应送达《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3)对已受理的申请人的行政许可,应送达《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3、税务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行政许可项目进行实地审核;4、税务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依法作出税务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将理由告知申请人;5.主管税务机关自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送达许可决定。6、被许可人凭《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最高开票限额的设定。 按照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行政许可中的数量执行。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2、《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开票额度设定、修改审批表》;3、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1、生产经营业务真实;2、生产经营中确实需要;3、无虚开专用发票记录。
  4 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的审批 行政法规。《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2002年9月7日国务院令第362号发布)第23条: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帐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帐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帐和办理帐务;聘请上述机构或者人员有实际困难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 县级税务机关 1. 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2. 主管税务机受理、审核,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税务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将理由告知申请人;3. 主管税务机关自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送达许可决定。 无 1.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2. 税务登记证副本;3. 营业执照副本;4. 《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审批表》;5. 经营场所使用证明(自有房屋的提供房证,租赁经营的提供经营场所租赁协议或合同);6.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证件。 1.个体工商户2、月销售额在30000元以下 经营期间 新管理办法出台后,按新规定办理。
  二、税务行政许可文书样式:
  税务行政许可文书之一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编号:
  申请人 姓 名 身份证件
  电 话 邮政编码
  住 址
  单 位 法定代表人
  邮政编码  电 话
  地 址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件
  住 址 电话
  申请事项 (在申请事项前□内划“√”)□1、指定企业印制发票;□2、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3、对发票领购资格 的审核;□4、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 5、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     的审批。
  声明 我(单位)所提交的有关材料和反映的情况属实,愿意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受理人(审核人):  收到日期:  年  月  日
  税务行政许可文书之二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大国税  许受字[200 ]第 号
           :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提出的税务行政许可申请    收悉。经审查,决定自  年  月  日起受理。
           (税务机关印章或许可专用章)
                年  月  日
  税务行政许可文书之三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税务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大国税  许不予受字[200 ]第 号
          :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提出的税务行政许可申请    收悉。经审查,该事项不属于我局职权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 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请你(单位)向          机关另行提出申请。
          (税务机关印章或许可专用章)
               年  月  日
  税务行政许可文书之四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
  大国税  许补字[200 ]年第 号
           :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提出的税务行政许可申请  ,经审查,需要补充下列材料:
  1.                   ;
  2.                   ;
  3.                   ;
  4.                   ;
  5.                   ;
  请你(单位)补正后再向我局提出申请。
           (税务机关印章或许可专用章)
              年  月  日
  税务行政许可文书之五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大国税  许准字[200 ]第 号
           :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提出的税务行政许可申请   ,我局已经于  年  月  日受理。
  根据          规定,经审查,决定准予你(单位)取得该项许可。
           (税务机关印章或许可专用章)
               年  月  日
  税务行政许可文书之六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大国税  许不准字[200 ]第 号
          :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提出的税务行政许可申请    ,我局已经于  年  月  日受理。经审查你(单位)提出的许可申请因    ,我局决定不批准你(单位)取得该项许可。
  如你(单位)不服,请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
  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税务机关印章或许可专用章)
               年  月  日
  税务行政许可文书之七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撤销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大国税  许撤字[200 ]第 号
           :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取得的税务行政许可      ,经审查,系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 六十九条第   款第   项的规定,决定予以撤销。
           (税务机关印章或许可专用章)
                 年  月  日
  税务行政许可文书之十一
  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
  登记簿或使用税控装置审批表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经营场所租金 月销售额
  经营地点 经营场所面积
  纳税人申 请 签章:                年 月 日
  主管税务机关审批意见 主管科所意见 经办人签章:     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征管科意  见 经办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局长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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