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辽委办发[2004]38号
各市委、市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单位:
《省委组织部、省建设厅、省财政厅关于易地调动干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九月二十一日
省委组织部、省建设厅、省财政厅关于易地调动干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为妥善解决易地调动干部的住房问题,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建设部、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关于易地调动干部住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厅字[2003]13号)精神及有关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因组织需要易地调动,并按照组织程序办理调动手续的市(厅)级以下(含市〈厅〉级)党政干部(以下简称调动干部)。
二、承租或购买现居住公有住房
调动干部一般只能按照房改政策承租或购买一地的公有住房。夫妻两地分居且在本办法印发前已在两地承租公有住房的,可以在分居期间分别承租两地的公有住房,但只能购买其中一地的公有住房。购买现居住公有住房执行住房所在地的房改政策,购房面积标准执行调动干部新任职务标准。
三、申请领取购房补贴
调动干部购买住房,可根据下列情况申请领取购房补贴,调入单位应当优先发放。
1.调动干部在原工作地没有承租或购买公有住房,未参加集资建房,或按照规定退出原承租或购买的公有住房,以及按原购房价格退回集资建房款的,可以按照新工作地无房职工的有关规定,向调入单位申请领取购房补贴;在原工作地已经领取购房补贴的,自调动次月起,按新工作地的购房补贴政策执行。
2.调动干部在原工作地已经领取购房补贴的,若原工作地购房补贴水平低于新工作地,可以向调入单位申请领取地区差额补贴,补贴额按照两地补贴标准的差额计算。若原工作地购房补贴标准高于新工作地,不再补贴地区差额。
3.调动干部在原工作地已经承租或购买公有住房的,在新工作地购房时,也可以向调入单位申请领取普通商品房平均价格地区差额补贴,但只限于夫妻一方,补贴额按照原职级住房面积标准和两地普通商品房平均价格的差额计算。普通商品房平均价格由各市房改部门牵头,会同房产、财政等部门研究测定,每年公布一次。
4.调动干部升职的,按照新工作地规定由调入单位发放面积差额补贴。调动干部按照新工作地相应职务住房面积标准,原承租或购买的公有住房没有达标,且未在原工作地领取面积差额补贴的,自调动次月起,可向调入单位申请面积差额补贴;原住房已经达标的,调入单位不再发放面积差额补贴。
四、临时周转住房的购建、使用和腾退
为方便调动干部工作和生活,在新工作地没有住房的调动干部,新工作地应当为其提供临时周转住房。
1.周转住房的标准应当以满足调动干部的基本工作和生活需要为原则,房源主要从腾退的现有公房中筹集,也可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普通商品房,建筑面积应不超过调动干部住房面积控制标准,购买金额应不超过普通商品房平均价格。购买公有周转住房,在单价标准和面积标准内,要考虑调动干部的工作生活需要,合理选择房型和地点,不得购置独立式别墅住房或离市区相对较远的高档住房。确需新建的,要严格控制建设标准。一般不安排宾馆、招待所作为临时周转住房。
2.购建周转住房所需资金,调入单位为省直单位的,由省政府统筹解决;调入单位为各市直单位的,由各市政府统筹解决。
3.购建公有周转住房实行审批制度。调入单位填写《单位购建公有周转住房审批表》,报组织部门对申请承租公有住房的调动干部履行认定手续,房改部门审核调动干部住房档案,财政部门核定审批购建资金,调入单位负责购建公有周转住房。周转住房购建后,调入单位应将审批材料和购房合同分别报组织、纪委、监察、财政、房产、房改部门备案。
4.居住临时周转住房的调动干部应当按照新工作地规定的公有住房租金标准交纳租金。交纳租金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新工作地有关规定向调入单位申请租金补贴或租金优惠。房屋租金由所在单位在本人工资中代为扣缴。
5.调动干部在新工作地购买住房或调离现工作岗位后,应当在6个月内腾退租住的周转住房。本办法印发前已经在两地承租公有住房的,其中一地的承租住房可比照临时周转住房管理。
五、对调动到边远地区的干部实行鼓励政策
凡调动到边远地区(指执行国家关于西部开发有关文件规定的地区和省指定的扶贫地区)工作的干部,购房补贴按照新工作地和原工作地补贴额度较高一地的标准执行。原工作地购房补贴额度高于新工作地的,由原工作地按照调动干部新任职务和原工作地房改政策规定发放购房补贴,一次结清。
调动到边远地区工作的干部,购房地点可以在新工作地,也可以在原工作地,由调动干部自主选择;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优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未领取购房补贴前,其所住周转房可以免交租金。
六、住房档案的管理
调动干部在办理调动手续时,个人住房档案应当随干部行政、工资介绍信一并移交,住房档案应当说明本人及配偶住房状况和双方购房补贴发放情况。
七、其他
1.调动干部如有瞒报家庭住房情况,或违反本办法多占住房、骗取购房补贴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收回多占的住房或骗取的购房补贴,同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2.各市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企事业单位的调动干部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易地调动的省(部)级干部住房政策另行规定。
3.本办法由省委组织部会同省建设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