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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伙房水库输水工程建设实行优惠政策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9-27 生效日期: 2004-09-27
发布部门: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辽政办发[2004]78号
沈阳、鞍山、抚顺、本溪、营口、辽阳、盘锦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厅委、直属机构:
  大伙房水库输水工程是关系到辽宁中部地区今后一个时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属大型公益性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为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大伙房水库输水一、二期工程实行有关优惠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税收方面
  1 免征工程建设所需各类临时性房屋和仓库以及工程建设管理用房的房产税;
  2 按农田水利设施用地,免征工程建设征用土地的耕地占用税;
  3 免征工程建设所用砂、石、土以及渣料的矿产资源税。
  二、收费方面
  1 免征工程占河费和河道采砂管理费;
  2 免征工程建设所用砂、石、土以及渣料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省及以下分成部分;
  3 免征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
  4 免征省及以下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实行先征后返;
  5 在耕地占补平衡以及临时占地平整复垦的前提下,免征耕地开垦费、复垦费和闲置费;
  6 免征工程施工噪声、粉尘费和排污费。
二○○四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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