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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民国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四日经济部工业局订定发布全文22点
一、经济部工业局(以下简称本局)为协助行政院劳工委员会职业训练局(以下简称职训局),办理制造业重大投资业者申请协助引进外劳案件(以下简称申请协助引进外劳案件)之前期审查工作,特订定本处理原则。
二、重大投资案件资格:
(一)非传统产业:
投资从事基本金属冶炼、集成电路芯片制造、液晶显示器(TFT-LCD)、电浆显示器(模块组装除外)或集成电路制程用光罩等五种制程或制品之制造业,自八十九年十月二日起向本局申请者,其投资总额应已达新台币五亿元以上,且其中机器设备加上厂房设备之投资金额须已达新台币三亿元以上。
(二)传统产业:
前述非传统产业以外之制造业,其投资总额应已达新台币二亿元以上,且其中机器设备加上厂房设备之投资金额须已达新台币一亿元以上。
(三)前二款投资金额之采列,以雇主向本局申请日之前四年半中,连续三年期限内所完成之实质投资金额为限。
前项申请日期之认定,邮寄者以邮戳日,亲自交付者以本局收件日为准。
三、本局受理核列为重大投资申请案件时,其应审核文件如下:
(一)重大投资案件因劳力短缺请求协助申请表。
(二)重大投资案件资料表。
(三)土地、厂房设备、机器设备等购置明细表及其相关凭证资料影本(如土地所有权状、发票、进口报单、电汇单、或其它实际支付凭证等),并应检附会计师签证文件。
(四)生产线所需人员配置预估及初审表。
(五)列有营运资金者,应附营运资金计算方法及会计师签证文件。
(六)投资计画书(应至少具备项目:投资目的、产品名称、年产能、生产流程及机器设备之人机配置图)。
四、机器设备、厂房设备及土地投资金额之认定,以已有发票、进口报单、电汇单、或其它实际已完成支付之凭证为限。
购买他人旧有工厂之整厂厂房设备、机器设备及土地金额超过第二点重大投资案件资格所定金额且有发票等证明文件者,得列为重大投资案件。但其属购买股权之合并案者,不得列为重大投资案。
宿舍及办公大楼之投资,因与生产无直接关联,其投资金额不得并入重大投资金额计算。
五、对于投资金额除土地、厂房设备及机器设备外,需加上营运资金方达第二点重大投资案件资格者,应要求其检附营运资金计算资料,且其营运资金不得超过营运资金计算公式计算所得之金额。
六、营运资金计算公式:「营运资金」等于(「投资后之营业额」减「投资前之营业额」)乘以「成本率」除以「营运周期」。
投资后之营业额,以申请厂商依法报送税捐稽征机关或有关机关之财务报表之金额为准。
无上述财务报表者,其投资后之营业额,可依产品之市场价格、技术能力、投资报酬率及市场等予以衡量。
投资前之营业额,以申请厂商依法报送税捐稽征机关或有关机关之财务报表之金额为准。
新设立之申请厂商,其投资前之营业额得以零列之。
「成本率」等于「一」减「毛利率」。得参考财政部编印之行业别毛利率参考资料及厂商申请资料计算后,求其平均数。
营运周期以一年周转三次为原则,即以投资前后一个年度之营业额比较作基准,投资案若跨二个年度,其营运资金周期应倍增为六次,余类推之。厂商可选择投资期间至少一年之营运资金作为营运资金计算。
七、生产线劳工人数之估计,以工厂生产线所需劳工人数计算。工厂厂区外人力不予列入计算。
各组审核申请协助引进外劳案件,得依「重大投资计画申请协助引进外劳案件建议生产线所需劳工人数审核基准」(以下简称建议生产线所需劳工人数审核基准)﹐或参酌同一行业工厂类似生产设备或生产线所需生产线劳工人数后﹐就该投资案之生产设备布置图、流程图、实际发生之凭证及设备清单等书面资料审核,估计所需生产线劳工人数,必要时应实际查厂。
投资金额已符申请资格之重大投资案,其以工业合作方式提供而未付费用之机器设备,为有条件取得并有相关证明文件者,属交易行为且不影响其申请资格,该等设备得并入计算所需之生产线劳工人数。
对于同一公司不同厂之建议生产线所需劳工人数应要求申请厂商分别注明。
八、审查通过之申请协助引进外劳案件,于原投资计画开始之日起三年内有增购机器设备并已安装付款完成,或特殊情形者,得允许申请厂商于原投资计画开始之日起四年六个月内申请修正(以下简称修正案)。
审查通过之申请协助引进外劳案件,有调整班次之需要者,得允许申请厂商于原投资计画开始之日起五年内申请修正(以下简称修正案)。
修正案之修正次数,以不得超过二次且每年修正一次为限。
各组初审修正案,应合并原申请案重新估计生产线所需劳工人数后,再扣减以前所审查同意之生产线所需劳工人数,求出修正案生产线所需劳工人数。
九、办理协助引进外劳案件之处理程序流程图如附件。
十、各组应就其主管之行业厂商所提之申请协助引进外劳案件,先行审查是否符合申请要件。
十一、不符合申请要件者,应要求申请厂商补件或退件。
十二、符合申请要件者,得依建议生产线所需劳工人数审核基准,或参酌同一行业工厂之类似生产设备或生产线所需生产线劳工人数后,就该厂之生产设备布置图、流程图、实际发生之凭证及设备清单等书面资料审核,估计生产线所需劳工人数,必要时应实际查厂。
前项建议生产线所需劳工人数审核基准,由各组组内审查会议自行订定。
十三、完成估计生产线所需劳工人数后,应备妥下列文件提报组内审查会议审查之:
(一)劳力短缺审核表。
(二)重大投资案件资料表。
(三)生产线所需劳工配置估计及初审表。
(四)土地、厂房设备及机器设备购置明细。但机器设备购置明细所列已达第二点重大投资案件资格所定金额者,其土地、厂房设备部分可免列明细,相关凭证资料,随案保存。
(五)列有营运资金者,应附营运资金计算方法及会计师签证文件。
(六)新拟订或修订之建议生产线所需劳工人数审核基准。
提报各组组内审查会议审查案件资料,应依文件顺序排列装订整齐并标明页码。
十四、经组内审查会议审查通过之案件,应备该案资料四份,送交该组汇办人。
十五、各组组内审查会议之前置作业,由各组汇办人负责:
(一)各组组内审查会议日期之安排及通知。
(二)将承办人提报各组组内审查会议审查案件资料予以汇整及建档。
(三)承办人提报各组组内审查会议审查案件资料之前置审查。
十六、各组组内审查会议之成员:
(一)该组组长或副组长,并担任组内审查会议主席。
(二)该组汇办人。
(三)该组承办人。
各组组内审查会议以每月召开二次为原则。
各组组内审查会议程序:
(一)讨论共同事项。
(二)个案审查。
个案审查之进行程序:
(一)个案承办人报告。
(二)主席及汇办人之审查意见的表达。
(三)承办人就主席及汇办人之审查意见作说明。
(四)审查结果之决定。
十七、各组组内审查会议审查后,各组承办人之工作:
(一)各组组内审查会议审查通过但需修正案件,应于会议后三十六小时内,将修正完成之案件资料(一式四份)送交汇办人汇办。
(二)各组组内审查会议审查未通过案件,由各该承办人办理回复申请厂商事宜。
十八、各组组内审查会议审查后,各组汇办人之工作:
(一)组内审查会议审查通过案件资料之汇整及建档。
(二)组内审查会议审查通过但需修正案件资料之汇整及建档。
(三)组内审查会议纪录之制作。上开处理作业,在未奉核定前,以机密文件处理,核定后解密。
(四)将组内审查会议审查通过案件资料及建议生产线所需劳工人数,函送职训局;发文时副本抄送产业政策组。上开处理作业,在未奉核定发文前,以机密文件处理﹐发文后解密。
(五)将建议生产线所需劳工人数函复申请厂商;发文时副本抄送产业政策组。上开处理作业,在未奉核定发文前,以机密文件处理,发文后解密。
(六)组内审查会议审查通过案件及审查通过但需修正案件资料,于收到各承办人所送修正案件资料后四十八小时内签办并送出各组。
(七)将组内审查会议审查通过案件之「重大投资案件资料表」(二页)送交产业政策组汇整转送促进投资联合协调中心。
(八)将组内审查会议审查结果认为需提报本局审查会议审查之案件、或特殊情形者(如各组对于申请案件适用审核处理原则产生疑义或建议修正事项、或各组与产业政策组对于申请案件是否符合规定之意见分歧无法达成共识者)等之有关资料八份,交由产业政策组签请副局长召开本局审查会议决定之。
十九、本局审查会议之前置作业,由产业政策组负责:
(一)本局审查会议日期之安排及通知。
(二)将各组提报本局审查会议审查案件资料予以汇整及建档。
(三)各组提报本局审查会议审查案件资料之前置审查。
二十、本局审查会议之成员:
(一)本局副局长,并担任本局审查会议主席。
(二)职训局代表。
(三)各组代表(相关主管、案件承办人及汇办人)。
(四)产业政策组代表(相关主管及承办人)。
本局审查会议于有必要时,始召开之。
本局审查会议之程序:
(一)讨论共同事项。
(二)个案审查。
个案审查顺序系按各组将提报本局审查会议审查案件资料送达产业政策组之优先级为之。
个案审查方式之进行:由承办人出席会议报告及(或)作说明,相关主管并应同时与会,各组之汇办人应全程出席会议。案件之进行方式如下:
(一)个案承办人报告。
(二)主席、职训局代表、各组汇办人及产业政策组代表之审查意见的表达。
(三)承办组就主席﹑职训局代表、各组汇办人及产业政策组代表之审查意见作说明。
(四)审查结果之决定。
二十一、本局审查会议后,各组之工作:
(一)本局审查会议审查通过但需修正案件,应于会议后三十六小时内,将修正完成的案件资料(一式三份)送交产业政策组汇办。
(二)本局审查会议审查未通过案件﹐由各承办组回复申请厂商。
二十二、本局审查会议后,产业政策组之工作:
(一)本局审查会议审查通过案件资料之汇整及建档。
(二)本局审查会议审查通过但需修正案件资料之汇整及建档。
(三)本局审查会议纪录之制作及发送。上开处理作业,在未奉核定发文前,以机密文件处理﹐发文后解密。
(四)将本局审查会议审查通过案件资料及建议生产线所需劳工人数,函送职训局。上开处理作业,在未奉核定发文前,以机密文件处理,发文后解密。
(五)将建议生产线所需劳工人数函复申请厂商。上开处理作业,在未奉核定发文前,以机密文件处理,发文后解密。
(六)本局审查会议纪录、审查通过案件及审查通过但需修正案件资料,于收到各业务组所送修正案件资料后四十八小时内签办并送出产业政策组。
(七)将本局审查会议审查通过案件建议生产线所需劳工人数表及「重大投资案件资料表」二页送交促进投资联合协调中心。